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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强奸罪”参考案例

作者:湖南湘东(株洲)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次举报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朱松梅律师结合个人研究方向整理本文,所载案例标题由朱松梅律师归纳,案例原文均源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一、离婚期间,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王某明强奸案 —— 婚内强奸案件的处理(编号2025-02-1-182-001)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夫妻间的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推定的伦理义务,非法律强制性义务,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一般不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但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不能推定女方对性行为存在同意承诺,不能以婚姻关系否定强奸罪成立。
被告人王某明两次诉请离婚,法院已判决准予离婚,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仅判决书未生效,二人婚姻关系已属非正常存续状态,双方不再承诺履行同居义务。此情形下王某明违背钱某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构成强奸罪。
裁判要旨
在法院已经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状态时,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依法以强奸罪论处。

二、婚外情人关系中,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文某强奸案 —— 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编号2023-02-1-182-014)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是婚外两性关系中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文某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
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互印证,证实文某实施了控制、撕毁衣物等行为,张某反抗未果后被强行发生性关系,文某关于张某自愿的辩解不成立。
即便如文某所言二人案发时仍为情人关系,双方既非合法婚姻或同居关系,相互无推定的性义务;且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虽违背公序良俗,但不影响张某享有的性自主权。
裁判要旨
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具有不法性,但不影响在此关系中被害妇女的性自主权。因此,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中,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构成强奸罪。

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妇女 “介绍对象” 收取费用的行为定拐卖妇女罪
刘某祝拐卖妇女案 ——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妇女 “介绍对象” 收取费用的行为,如何定性(编号2023-04-1-188-002)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妇女 “介绍对象” 并收费的行为性质,被告人刘某祝的该行为应认定为拐卖妇女罪,理由如下:
刘某祝的行为并非单纯介绍婚姻,而是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联系买家、两次出卖被害人,其在出卖行为中表现积极,并非受人之托的居间行为。
被害人系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自由表达意志的能力,刘某祝非其监护人,为其寻找的买家均无照顾能力,被害人先后被退回,其行为未保障被害人生活,反而严重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
刘某祝主观上具有出卖妇女非法牟利的目的,客观上通过两次出卖被害人实际获取大额非法利益,所得钱款并非介绍婚姻的好处费,而是出卖妇女的非法所得。

裁判要旨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的拐卖妇女犯罪与普通的介绍婚姻收取财物行为具有本质的差异。介绍婚姻收取财物是促成合法婚姻的居间行为,拐卖妇女犯罪是将妇女作为商品出卖谋取非法利益、否定被拐卖妇女人格的人口贩卖行为。
实践中认定拐卖妇女罪需注意:行为人以拐卖妇女为目的实施相关行为即构罪,被拐卖妇女的意志不影响定罪;明知是被拐卖妇女仍为其介绍婚姻收费的,构成拐卖妇女罪共犯;获利大小不影响本罪成立;拐卖妇女行为会破坏被害人原有家庭及社会关系,与介绍婚姻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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