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朱松梅律师结合个人研究方向整理本文,所载案例标题由朱松梅律师归纳,案例原文均源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一、向特定人借款,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还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陈某红非法吸收存款、非法经营、合同诈骗案(编号2024-04-1-113-002)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红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陈某红向尹某荣等人的借款行为不具备上述条件。
本案 “口口相传” 仅集中在夫妻之间形成的特定关系中,且人数相对较少,借款对象范围较小,无证据证明陈某红本人或委托他人向社会公开宣传需资金,亦无证据显示其要求借款对象为其募集资金或明知他人扩散吸收资金信息而放任。
本案大部分借款人与陈某红存在商铺租户与房东、同事等特定社会关系,范围固定封闭;张某以投资入股参与运营方式出借资金且参与管理监督,黄某某等四人基于夫妻关系认识陈某红后出借资金,案涉十二名借款对象均为特定对象。
申某某与陈某红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抵押、公证,贺某与陈某红的借贷通过第三方借贷平台进行,均属民事民间借贷范畴;陈某红向国某某、张某某借款还存在未约定利息或回报的情况。
裁判要旨
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特别是要准确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社会性特征。仅向与其具有相对特定关系的个人借款,后因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无法偿还借款的,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受雇参与非法集资流程中部分环节,仅领取少量报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何某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编号2024-04-1-113-001)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何某林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审理认为:
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某投资公司股东及员工陈述何某林为财务总监,但未证实其具体工作情况,结合其每月 1500 元的薪酬水平与一般财务负责人差异明显,不能排除其仅指导会计做账的辩解成立。
案涉所有股东、员工及公司会计的言词证据,均未陈述何某林的具体工作和非法集资相关行为,何某林亦予以否认,应认定其未直接实施非法集资行为。
何某林保管并收支公司银行卡的行为虽对非法集资有帮助,但系受雇佣参与部分环节,且仅领取少量报酬,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综上,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何某林无罪。
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仍为他人提供帮助,从中收取提成等费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但是,行为人受雇参与非法集资流程中部分环节,仅领取少量报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三、集团案件主观故意的认定需要分层级等因素
翁某源等集资诈骗案(编号2024-02-1-134-001)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翁某源、钟某斌成立的公司无实体产业,虚构扩大酒厂规模、研发新产品等资金需求事实,以高额返现、赠送积分等手段非法集资,符合集资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要件。
该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其高额返利模式及各类运营开支导致运营模式明显不具有营利性、可持续性。
翁某源、钟某斌非法吸收近 300 名被害人资金 1100 万余元,造成 550 万余元直接经济损失,二人实际占有控制集资款,未投入实际生产经营,仅以借新还旧维持运转,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孙某、邓某翔受雇于二人,未实际占有、控制募集钱款,无证据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
综上,翁某源、钟某斌构成集资诈骗罪,孙某、邓某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要旨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在主观方面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
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不同行为人,由于所处层级、职责分工、获利方式、对全部犯罪的知情程度等不同,其主观故意可能存在差异。行为人成立的公司自身没有实体产业,而是虚构扩大经营规模、研发新产品等需要大量资金的事实,以高额返现、赠送积分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群体非法集资,所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系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并由行为人实际占有、控制,主要用于高额返利、集资平台运转开支,运营模式明显不具有营利性、可持续性,造成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行为人受雇负责或参与公司部分业务,获得报酬或提成,对公司运营模式和真实营利状况缺少整体认识的,可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办理非法集资共同犯罪案件时,应依法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以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