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朱松梅律师结合个人研究方向整理本文,所载案例标题由朱松梅律师归纳,案例原文均源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大部分返还
董某诉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编号2023-07-2-012-003)
裁判要旨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共同生活时间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存续时间短、仅短暂同居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的,不宜认定为已共同生活;结合办理结婚登记对女方的影响、共同消费、彩礼数额等因素,法院可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平衡双方利益。
二、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全部返还
涂某雄诉蒋某珍婚约财产纠纷案(编号2024-07-2-012-001)
裁判要旨
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以缔结婚姻为先决条件,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不断向对方索取财物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又以各种理由拒绝结婚的,该行为与恋爱一般赠与存在本质区别,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对该行为应作否定性评价,索取的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分手不能套用出资比例处理
姚某诉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编号2023-07-2-012-001)
裁判要旨
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的,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应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房屋增值、产权登记、使用维护及限购政策影响等各项因素,综合确定返还数额。
四、怎样区分彩礼与赠予?
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编号2023-07-2-012-005)
裁判要旨
判断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需审查双方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客观上需综合考察支付款项的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