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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后,劳动者如何维权

发布者:万君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935人看过

  "工伤认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人社局)在受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作出 “不予认定工伤” 或 “不予视同工伤” 书面决定的行政行为。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后,劳动者并非无计可施:

  (一)人社局驳回申请时会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载明驳回理由。若因 “无劳动关系证明” 被驳回,需补充工资流水、工牌、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材料,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若因 “证据不足证明工作原因” 被驳回,需补充医疗诊断书中的 “受伤时间与工作时间关联性说明”、工作现场监控录像等;若因 “超过申请时效”需提供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时效” 的证据。

  (二)申请行政复议。劳动者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社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如市人社局或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驳回决定书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证据等材料。

  (三)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服,或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劳动者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或复议期满后15 日内),向作出原驳回决定的人社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作出驳回决定的人社局。

  律师补充: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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