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犯罪团伙搭建未取得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交易平台,团伙成员在网络上伪装投资老师、助理、水军,对外推送炒股课程,引诱多名被害人在平台投入资金共计五十余万元。侦查及审查阶段,办案机关以诈骗罪对当事人立案追诉,建议量刑四年左右。刘元律师接受委托,核心辩护思路是改变案件定性,争取将诈骗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
辩护策略与办案过程
刘元律师阅卷梳理全案证据,重点区分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钱财;而本案平台虽无证券经营资质,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具有占有投资人资金的主观故意,更符合未经许可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非法经营罪特征。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第一,当事人系受上层团伙雇佣参与作案,仅从事线上引流宣传工作,没有控制平台、支配投资人资金,不具备诈骗罪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第二,当事人参与犯罪程度较低,属于共同犯罪当中的从犯;第三,当事人归案后坦白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改变罪名定性并从轻量刑。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未认定诈骗罪,改判当事人构成非法经营罪;认定当事人属于从犯,结合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相较于原先四年左右的量刑建议,刑期大幅降低,涉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案件启示
1. 网络荐股类案件,罪名定性对量刑影响巨大。诈骗罪量刑显著重于非法经营罪,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两罪区分的核心,辩护中要结合资金流向、行为人角色地位审慎辨析罪名。
2. 普通底层受雇人员,没有掌控平台与资金,有机会争取认定从犯,获得从轻处罚。
投资者要提高防范意识,远离没有证券经营审批资质的网络投资平台;普通求职者也应当甄别工作内容,不要误入网络金融犯罪团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