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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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辩护认定单位犯罪,当事人获不起诉

发布者:刘元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4日|分类:综合咨询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涉案当事人系某电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从事化妆品线上销售业务。当事人通过网络渠道向他人采购免税化妆品,再在各大电商平台拆分转售。经统计,本案涉案偷逃税款24万余元,侦查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当事人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刘元律师接受委托代理该案,核心辩护目标为将本案认定为单位犯罪,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结果。

辩护策略与办案过程

刘元律师阅卷梳理全部交易记录、企业经营资料后,确定核心辩护策略,重点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第一,论证本案属于单位犯罪。采购、销售行为均以企业名义开展,货物用于企业电商经营,销售收益归企业,用于发放员工工资、维持公司运营,并非个人谋取私利,并非为实施犯罪专门设立公司,违法所得也没有被个人私分,应当适用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第二,论证当事人主观恶性小。当事人采购是为企业经营所需,交易采用第三方平台担保模式,本意是规避商业诈骗,并非刻意逃避海关监管;采购价格未明显低于市场,对上游货源涉嫌走私缺乏明确认知,没有参与绕关、伪报等走私核心环节。第三,说明当事人系初犯,全程配合侦查,愿意补缴税款。同时提出企业吸纳二十余名员工就业,若对个人刑事追责,会造成企业倒闭、员工失业,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恳请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案件情节轻微。当事人认罪认罚,完成税款补缴。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当事人不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案件启示

1. 走私类案件,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至关重要。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收益归单位所有,没有个人私分违法所得,是认定单位犯罪的关键要素,单位犯罪入罪及量刑标准显著区别于个人犯罪。

2. 电商企业从事美妆代购、货源采购业务,需要严格核验货源进口合规手续,不能仅依靠第三方平台交易就忽视货物进口报关义务。

涉税走私案件中,认罪认罚、主动补缴税款,是犯罪情节轻微案件争取不起诉的重要条件。企业经营者案发后应当积极补救,降低国家税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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