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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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执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深科技城B座21-22楼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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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税额6000余万元):刘元律师成功争取缓刑

发布者:刘元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4日|分类:综合咨询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犯罪团伙控制多家空壳企业,通过补贴广告充值成本获取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向多家下游企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数额巨大。我方当事人为团伙普通运营专员,入职时间较晚,仅遵照上级指令开展客户对接、回款跟进、开票辅助等事务,被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诉,刘元律师接受委托承办本案。

辩护策略与办案过程

刘元律师全面梳理卷宗、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全部在案证据,制定辩护方案。第一,着重厘清当事人在全案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当事人属于受雇底层员工,未参与犯罪策划,不掌控空壳主体、资金以及客户谈判,只是被动执行上级工作安排,恳请法庭认定其为共同犯罪从犯。第二,结合入职时间,主张应当仅对其实际参与阶段的涉案金额承担责任,精准评价涉案危害。第三,当事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能够坦白案情,已经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结合家庭实际困难,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庭审就上述观点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刘元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其系共同犯罪从犯。综合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全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案件启示

1. 企业普通员工不能以只是打工、听从领导安排为由免责,参与发票类涉税业务同样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2. 涉税共同犯罪案件,要结合入职时间、参与程度、是否掌控决策与资金综合评判地位作用,底层人员可争取从犯认定获得减轻处罚,符合条件可争取缓刑。

求职需甄别业务模式,远离买卖发票、资金过账等涉税高危业务;案发后如实供述、主动退赃,是获取从宽处理的重要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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