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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经济犯罪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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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诉B合作社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翁嘉亮律师|时间:2025年07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249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原告北京A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区B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B合作社)之间因土地租赁合同的解除及后续费用退还等问题发生争议。第三人北京C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曾为案涉土地的原承租人,后将相关权利义务转让给A公司。

 

案件经过

20134 1 日和20131120日,B合作社与C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XXXXX2XXXXX3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C公司承租B合作社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租赁期限分别为30年,租金基数为每年每亩1000 元,每五年递增10%2019 1月,C公司将上述两份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A公司,并经B合作社同意。

 

2023 4 20 日,A公司与B合作社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解除上述两份土地租赁合同,B合作社应于2023 1231 日前退还A公司土地租赁费148940元。然而,B合作社未按约定退还租赁费,且A公司主张其购置的变压器、水井等设施未获补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A公司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解除合同协议书》的效力及签订背景:A公司主张该协议系受B合作社胁迫签订,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

2. 土地租赁费的退还及逾期利息:A公司要求B合作社退还土地租赁费148940 元及逾期利息,B合作社则主张扣除A公司占用部分土地的费用后退还剩余款项。

3. 变压器、水井等设施的补偿问题:A公司要求B合作社支付变压器、水井等设施的补偿款,B合作社则认为根据协议,A公司可自行拆除上述设施,无需补偿。

 

诉讼过程

本案于 2025 2 7 日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嘉亮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C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但提交了《情况说明》。

 

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解除合同协议书》的签订背景、土地租赁费的退还、土地占用费的计算以及变压器、水井等设施的补偿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质证。A公司提供了围堵车辆的照片及现场录音,试图证明其签订协议时受到胁迫,但B合作社否认胁迫行为的存在,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判决结果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解除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胁迫签订协议。

2. B合作社应按协议约定退还A公司土地租赁费 148940 元,扣除A公司占用 14 亩土地的土地占用费 33 880 元后,B合作社应退还A公司115060 元。

3. A公司要求B合作社支付变压器、水井等设施补偿款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1. B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A公司土地租赁费11506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5060 元为基数,自2024 1 1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 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69.7元,由A公司负担3669.1元,B合作社负担1300.6元。

 

案件意义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审查了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明确了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对土地租赁费退还、土地占用费计算以及设施补偿问题的细致分析,法院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行事,避免因证据不足或协议不明确而引发纠纷。此外,本案也强调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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