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嘉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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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经济犯罪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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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者:翁嘉亮律师|时间:2025年07月03日|分类:侵权 |98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11 年前后,A承包了北京市房山区M村的 150 亩土地用于种植油松。2019 3 25 日上午,A承包土地内的油松林发生火灾,导致六千余棵油松树被烧毁。火灾发生后,A报警,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介入调查。经调查,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油松林东北角处,此处仅有一处某祖坟,起火原因系人为明火上坟烧纸所致。A认为火灾系BCD上坟烧纸时未及时控制火势导致,且镇政府、村委会未尽到监督义务,故将上述各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

 

案件经过

2019 3 25 日,A承包的油松林发生火灾,其随即报警。消防部门及公安机关介入调查。2019 3 27 日,消防支队出具《案件移送通知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油松林东北角处,涉嫌人为明火。2019 4 10 日,北京市房山区某科技服务中心接受委托对被毁苗木受损程度进行鉴定,认定过火损伤苗木总株数 6265 株,苗木死亡或成为废苗。2019 6 11 日,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油松树苗 6265 株于 2019 3 25 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 406 040 元。2019 6 21 日,公安机关对B进行询问,B承认其于 2019 年清明节前曾前往某墓地祭扫,并烧了纸钱。2023 11 22 日,公安机关因B不负刑事责任,撤销某屯苗圃失火案。2024 2 2 日,A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五被告赔偿经济损失、鉴定费、律师费等。

 

争议焦点

1. 责任主体的认定:BCD是否为火灾的责任人;镇政府、村委会是否应承担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 赔偿内容的确定:A的损失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是否应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3. 诉讼时效问题:A的起诉是否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诉讼过程

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围绕责任主体、赔偿内容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BCD辩称没有证据证明系其原因造成火灾,且CD在起火当日并未上坟。镇政府辩称其作为被告主体不适合,火灾地点不属于其行政管辖范围,且其已尽到镇域内防火减灾的预防责任。村委会辩称火灾地点、损失数额、责任人等均不确定,且其巡查人员已及时发现并参与救火。某屯村经合社则称起火点位于村,着火点在某屯村。

 

A申请对被烧毁的油松树损失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法院依法委托XXX(北京)房地产土地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2024 7 29 日,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认定被烧毁的油松树于 2019 3 25 日的评估价值为 186.14 万元,A支付评估费 30 000 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责任主体认定:根据消防部门的认定及B的陈述,起火原因系B上坟烧纸所致,B应对火灾承担民事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CD参与祭扫并导致火灾,故其二人不承担责任。镇政府、村委会并无侵权行为,且已尽到相应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2. 赔偿内容确定:根据评估结论,A的损失为 186.14 万元,评估费 30 000 元应由侵权人B承担。A主张的律师费 XXXX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3. 诉讼时效认定:A于火灾发生后即报案,且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曾提起民事诉讼,其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判决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损失 186.14 万元,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1 912.60 元、鉴定费 30 000 元由B负担。

 

案件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1. 明确责任主体认定标准:本案中,法院依据消防部门的认定、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综合判断B为火灾的责任主体,为类似案件中责任主体的认定提供了参考依据。

2. 规范财产损失评估程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受损财产进行评估鉴定,并依据评估结论确定赔偿数额,体现了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和科学性,为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损失的确定提供了规范的范例。

3. 强调诉讼时效的灵活性:法院在认定诉讼时效时,充分考虑了A在火灾发生后积极主张权利的行为,以及刑事案件侦办对民事诉讼时效的影响,避免了因机械适用诉讼时效而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平衡与兼顾。

4. 警示社会公众:本案提醒社会公众在进行祭祀等可能引发危险的行为时,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避免因疏忽大意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同时也强调了政府及基层组织在防火减灾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对促进社会公共安全意识的提升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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