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1. 身份关系
A(女)、B(男)与C(男)系姑侄、叔侄关系。三人之祖父XX去世后,遗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一套。
2. 权利来源
2024 年,A、B以继承纠纷为由起诉C,海淀法院作出(2024)京XXXX民初XXXX号生效判决:涉案房屋由三人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判决生效后,房屋仍登记在三人名下,未进行实物或变价分割,亦未共同居住。
3. 矛盾触发
因房屋长期由C实际居住,且拒绝他人使用,加之房价持续攀升(2024 年评估总价约 1 080 万元),A、B主张“折价分割”——即由己方取得完整产权并给予C折价补偿;C则希望继续保有房屋,但只愿支付远低于市价的补偿。双方协商无果,2025 年 3 月 10 日,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对该共有物进行分割。
二、案件经过
1. 立案与送达
海淀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
2. 举证与评估
(1)原告提交:
? XXXX号生效判决书;
? 2025 年 3 月北京某房地产评估机构《估价报告》,总价1080万元;
? 被告拒绝协商的微信记录。
(2)被告提交:
? 房屋装修票据(主张额外增值50万元);
? 其唯一住房证明(主张分割将致其无居所)。
3. 法院调解
鉴于双方系亲属关系、案件事实清楚,法院组织三轮调解:
? 首轮:原告同意被告继续居住但须一次性支付折价款各260万元;被告只愿各支付180 万元。
? 次轮:法院建议房屋归被告,被告向原告各支付240万元;原告让步接受。
? 签署调解协议:2025年7月31日,当事人自愿达成并当场签字确认。
三、争议焦点
1. 共有物分割方式:变卖后分钱、实物分割还是一方取得产权折价补偿?
2. 折价款计算基准:以评估价 1 080 万元为准,还是需扣减被告主张的装修增值?
3. 被告唯一住房情节:是否影响分割方式或折价款数额?
4. 违约责任:若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设定?
四、诉讼过程(时间轴)
2025-03-10 立案
2025-03-25 第一次证据交换
2025-04-15 评估机构出庭接受质询
2025-05-06 第一次调解(未成功)
2025-06-18 第二次调解(未成功)
2025-07-28 第三次调解(成功)
2025-07-31 签署调解协议
2025-08-05 法院出具正式调解书
五、判决(调解)结果
1. 房屋归属:被告C取得 100% 产权。
2. 折价款:被告于 2025 年 8 月 10 日前分别向原告A、B支付 240 万元,共计 480 万元。
3. 协助义务:原告自收到全部款项后 10 日内配合办理过户。
4. 违约责任:若被告未按期足额付款,须另行向二原告各支付违约金 72 万元。
5. 诉讼费:原告负担 12 932 元,被告负担 6 466 元(均已缴纳)。
六、案件意义
1. 实体法层面:
? 明确“折价补偿”是共有物分割的有效方式之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 将“唯一住房”作为酌情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体现物权优先兼顾生存利益的平衡。
2. 程序法层面:
? 再次验证调解在亲属间财产纠纷中的高效性,节省司法资源、降低执行风险;
? 引入违约金条款,强化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为同类案件提供模板。
3. 社会效果:
? 通过一次性折价补偿,实现年迈姑叔的财产变现需求,同时保障青年被告继续居住的权利;
? 倡导家族内部先行协商、互谅互让,减少亲情撕裂。
4. 风险提示:
? 共有关系长期不分割易滋生矛盾,建议及时通过协议或诉讼厘清权属;
? 大额房产分割应同步设计付款担保或违约惩罚,防止“赢了官司拿不回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