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 公司作为总包分包方,与 B 安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约定由 B 安装公司承接某项目的部分施工工作。合同设置 “背靠背” 付款条款,约定 A 公司需在收到上游发包方工程款后,再按照对应比例向 B 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同时预留总工程款 5%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计算 24 个月。
项目施工完毕后,双方形成过程结算文件,确认累计结算总金额为 4881625.25 元,A 公司已经向 B 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4155000 元。后 B 安装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 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726625.25 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B 安装公司无法掌握上游发包方验收、审计及付款进度,完全按照合同背靠背条款履行对 B 安装公司显失公平,判决 A 公司向B 安装公司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及利息。A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李德强律师代理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 B 安装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接受委托后,李德强律师梳理全套合同文本、结算资料、新闻报道、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确立上诉代理思路:第一,公众号宣传报道不属于法定五方竣工验收材料,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完成竣工验收,案涉工程尚未完成上游最终审计,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并未成就,一审直接判令支付工程款且未扣除质保金属于事实与法律适用错误;第二,B 安装公司系具备专业资质商事主体,签约时充分知晓背靠背条款风险,不存在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显失公平的法定构成要件,一审以显失公平突破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第三,双方仅完成过程结算,并未完成最终结算,一审法院未向当事人释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权利,审理程序存在违法情形。
案件关键焦点
新闻宣传报道能否等同于工程法定五方竣工验收合格,案涉合同约定的 “背靠背” 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法院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直接突破合同背靠背付款约定;
仅有过程结算材料,是否能够直接认定双方完成最终工程价款结算,一审未释明司法鉴定权利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结算资料为复印件,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印证双方已经就工程价款达成结算,诉讼中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不应准许;案涉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A 公司未能举证上游发包方实际付款情况,同时未能证明自身积极向上游主张债权,不能以背靠背条款对抗下游分包单位,付款条件已经达成。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 A 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委托人 A公司自行承担。
办案小结: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 “背靠背” 条款典型二审案件,代理过程中充分围绕合同条款、工程竣工验收标准、显失公平法定要件、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充分发表代理意见,虽然二审未能改判,但完整呈现我方全部抗辩观点,为委托人后续与上游发包方追索工程款、另案主张施工质量、工期违约相关权益固定完整事实与证据基础。
律师业务介绍
李德强律师长期专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务分包争议、商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代理等法律业务,擅长处理工程款结算、背靠背付款条款抗辩、工程质量索赔、证据梳理与二审上诉代理类案件,办案严谨务实、庭审经验丰富,已成功代理多起建设工程类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李德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