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关彦萍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7日 2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某机电设备公司和被申请人李X因工伤赔偿,经过一审判决,申请人某机电公司不服判决,分别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和向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在泰山区法院法官的主持下,经过双方达成调解意见。
对于劳动仲裁采集不服的,如果是用人单位向法院起诉,若争议涉及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事项,该采集是中级采集,一般是不能向法院起诉的,智能又条件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若争议涉及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以外的事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劳动者想向法院起诉,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特11号
申请人:泰安XX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XX。
法定代表人: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XX,山东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李XX,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申请人泰安XX公司与被申请人李XX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立案后,申请人泰安XX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后,申请人泰安XX公司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泰安XX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仉 磊
审判员 毕XX
审判员 薛 茜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陶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