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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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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抓,律师助其30天取保候审

发布者:唐坚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1026人看过

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抓,律师助其30天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9日,徐某与刘某乘坐国内某航班从广州白云机场飞往成都,晚上11点多到达成都,下机后徐某二人即被当地警方拘留。徐某被拘留后,在成都停留了两日,第三日被移转到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019年8月11日,徐某家人在其老家收到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广州市天河区某派出所刑事拘留的通知书。

2019年8月11日晚,徐某家人找到了北京市(广州)盈科律师事务所,并在与律所律师交谈案情后决定委托唐坚律师为徐某的辩护人。

 

【律师介入】

2019年8月13日上午10时,因徐某妻子刘某正在坐月子,所以唐坚律师与邹祈平律师前往刘某所在的月子中心与刘某签订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向刘某收取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与徐某的亲属关系证明,向刘某了解刘某知道的案件信息。

2019年8月13日下午3时,在事先预约没号无法预约到的情况下,唐坚和邹祈平律师经过与监所人员不懈努力的沟通,终于取得了会见徐某的机会。

 

【律师分析】

会见中,就基本案情、徐某本身的工作性质、最近与他人的活动情况、资金流水状况和公安机关问及回答的内容,同徐某进行问答和记录,唐坚律师仔细了解徐某在看守所里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并传达了徐某家属对徐某的关心及家属想要问徐某的一些与案情无关的问题。

 

通过对案情的全面了解,唐坚律师和所内同团队的刑辩律师进行了信息对接,并且就案件应当如何辩护、提怎么样的辩护意见进行讨论。

经过分析,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徐某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因为徐某被指控的罪名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徐某有窃取或者买售(获取)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另还需注意,在关联的共同犯罪中,徐某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洗钱罪的共犯。

 

经过进一步分析,唐坚律师认为徐某主观上不具有犯该罪的主观故意,其本身家庭经济情况好,家庭幸福美满,公司又是在走正规经营,主要从事推广业务,不论怎么说都好,徐某主观上没必要冒这样的风险。

其次,从案情涉及的金额来看,徐某也没有获利,公安询问中多次问到徐某与另一人的转账问题,但实际上徐某收到对方转账,与徐某通过第三人转回去的金额是一致的。

故主观来看徐某不存在犯罪故意,客观上本案徐某也不存在犯罪事实,公安并没有掌握有足以证明徐某进行犯罪行为的证据

 

于是,经团队研究后,唐坚律师在2019年9月2日前往经办派出所向办案民警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9月5日,公安机关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书后3日作出决定,不予对徐某进行取保。于是唐坚律师与办案人员进行了电话及面谈沟通,对案情进行详细分析与说明。通过努力,在9月9日,时值徐某被抓后第30日,公安机关终于批准了对徐某进行取保候审。

 

综上,徐某最终被取保候审了,与辩护律师团队预料结果一致,并且送往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论点清晰、有理有据,公安机关虽然没有在取保申请中予以取保,但后续沟通,在办案人员明晰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对徐某能取保候审起到了最为关键的作用,给予公安机关更多的参考和看待案件的思路、看法。

 

【案件总结】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近年来发生的概率增加,与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和国家对个人及各种信息保护力度的加大息息相关,看是否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关键还是得看是否存在犯罪事实。

  

比对最高人民法院对应的司法解释,对侵犯该罪定罪量刑所达到的数量和金额、信息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辩护人可以紧紧抓住这一点,对不存在犯罪事实的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极为讲究时效,本案能在侦查阶段取保,实属不易,但是如果案件一旦进入了逮捕程序,辩护律师想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则更加艰难。故家属一定要尽快委托律师,才能让律师更好地发挥辩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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