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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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者:唐坚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358人看过





【案情简介】


小美是大学刚毕业的学生,经老师介绍到一家会计事务所工作,职务是文员。

去到之后,公司只跟小美签订了一份仅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转正后的劳动合同期限。 

 小美因为大学刚毕业出来找工作,所以也没有反对。试用期3个月期满后,因公司人事经理出差,小美在试用期到期后才收到通知,其试用期表现不佳,未被公司录取。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故小美所签订的试用期三个月的合同,实际上就是她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即小美有权对公司在劳动期限届满后终止劳动合同,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小美工作期限是3个月不满半年,故小美可以向公司请求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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