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是大学刚毕业的学生,经老师介绍到一家会计事务所工作,职务是文员。
去到之后,公司只跟小美签订了一份仅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转正后的劳动合同期限。
小美因为大学刚毕业出来找工作,所以也没有反对。试用期3个月期满后,因公司人事经理出差,小美在试用期到期后才收到通知,其试用期表现不佳,未被公司录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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