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8年6月17日,陈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某农场使用机器钻孔时,不幸被机器压断了腿,当场大量流血,农场负责人立即送陈某去当地医院医治。诊断显示,陈某被机器重压导致右腿骨折,经过治疗,尚需要休养两个月。住院期间,农场承担了陈某的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及住院费用。
陈某术后,便在农场休养了两个月,休养期间,农场也按照基本工资的标准,向陈某发放了工资。但农场未与陈某约定补偿事宜,只答应了会支付陈某后期的医疗及手术费用。2019年5月-7月期间,农场因为业绩不好,拖欠了陈某三个月工资,直到2019年7月21日才一次性发放。
陈某从2016年10月份进入该农场工作,主要从事各类杂活,比如犁地、摘水果、喂猪、割草等工作,但农场一直没有给陈某购买社保,也未与陈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2019年7月12日,陈某通过介绍,找到了办理劳动案件经验丰富的唐坚律师和邹祈平律师,并讲述了上述情况。
2019年7月18日,唐坚律师和邹祈平律师前往惠州与当事人见面面谈,并对当事人持有的材料进行分析,指导当事人还应当提交什么证据、应当收集什么证据,与当事人签订了委托合同和委托书。
经过唐坚律师和邹祈平律师的指导,当事人收集了大量有利的证据。
【律师分析】
本案中,因为陈某没有与农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都是现金发放的,不存在支付劳动报酬的流水,即缺乏转账记录和文件等可以证明陈某与农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所以第一步需要组织证据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陈某所在的农场未与陈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给陈某购买社保,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且在2019年5月-7月期间农场未及时足额支付陈某工资报酬,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故陈某可以依据劳动法规定与农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农场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第三,证明陈某与农场存在劳动关系后,通过该公司负责人领取陈某的保险金的保单,和陈某住院费用是由农场支付的缴费记录,还有陈某的病历本,来证明陈某的伤情属于工伤。
唐坚律师律师在2019年8月16日前往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于2019年8月22日取得了相应的立案通知书。
【案件结果】
2019年9月3日,农场多次联系陈某意欲双方和解,陈某与唐坚、邹祈平律师沟通后,同意与对方和解,2019年9月5日唐坚律师与农场厂长共同签订书面的和解协议,陈某在确认收取了相应的和解款项后,前往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本案最终以和解结案。
【典型意义】
虽然我国劳动法在2008年就已经出台,但办理案件中仍然发现很多企业存在不签合同、不买社保等等违法情况。可能是因为劳动者维权意识薄弱,也可能因为用人单位守法成本过高,但是不管什么原因,往往最后都是劳动者吃亏。
如果用人单位不合规的操作,导致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被拖欠劳动报酬时,手头没有任何证据,因此使得劳动者在仲裁时无法举证予以证明的,那劳动者维权之路就会道阻且艰,所以劳动者应当尽可能地收集各种各样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比如发工资时的工资条,拍照留存。
比如平时工作时的工作样子,拍照留证。
比如微信收取工资的记录,截图留存。
比如现金发放工资的收钱瞬间,记录下来,并拍照留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