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竞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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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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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向丈母娘借钱,半年后离婚说是夫妻共同债务被驳回

发布者:王竞秋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81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男方女方于20193月结婚,结婚3个月男方瞒着女方向丈母娘提出借款20万,事后女方也从女方母亲那里得知借款的事,半年不到男方以性格不合提出离婚。双方协议离婚时,男方承诺会及时归还丈母娘的借款。但是还款期限到了,男方并没有如约还款,并开始辩解说女方应该也要承担一半债务的托词。丈母娘开始警惕并找到我们律师准备应对。

 

法条联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订)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庭审聚焦:本案开庭后,男方抗辩认为丈母娘的出借资金来源于女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借款无效。即便与丈母娘的借款成立,也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男方应该只承担一半的债务。我方认为:首先,虽然借贷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是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该车辆系男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离婚时也并未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其次,男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其个人债务个人承担,结合离婚当天男方重新给丈母娘出具借条的行为,进一步说明男方对这笔借款是其个人债务是明知,且愿意个人承担。故这笔借款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男方一人履行偿还义务。最后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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