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竞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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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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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男方婚内买车,女方要求分割被法院驳回

发布者:王竞秋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16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本案我方代理被告男方,女方于20194月提起诉讼,声称男方隐瞒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辆价值16万的汽车,为此要求分割汽车价值一半的折价款8万元。事情还要追溯到201710月双方的离婚诉讼,经历了至少四次庭审,终于在20189月判决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事情并未划上句号,由于财产情况比较复杂,有些财产甚至涉及第三人,所以法院一般不会在离婚诉讼中一次性解决财产分割问题,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这次车辆的分割就是其中一个案件,男方在离婚诉讼后找到我方。

 

庭审聚焦:

庭审焦点就是这车辆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确定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才有后续如何分,是否分多少钱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初看法条,男方购买车辆的时点20187月比较特殊,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女方律师也正是抓到这一点提起诉讼,即便是离婚诉讼期间,毕竟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原告认为应该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我方的辩驳如下:男方购买车辆时,虽然离婚判决尚未出来,但是第四次庭审中双方都确认了双方对各自存款互不追究,然后男方才用自己名下存款购买了涉案车辆。虽然最后20189月的离婚判决对双方的存款没有做出处理,但是对于该判决双方也没有上诉,可见双方对各自初存款互不追究的意见再20187月没有发生变化,故法院认为对本案的系争车辆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于女方要求分割一半折价款的诉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判决驳回原告女方XX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女方XX负担。

 

律师点评:对于当事人来说,离婚诉讼期间还是应该谨慎自己的大金额的支出行为,以免被对方抓到把柄,引起诉累。对于律师同行来说,每次庭审中自己做好笔记,庭后要仔细核对书记员的笔录。特别对于关键信息,对于有争议的律师一般不会遗忘,但是对于达成共识的无争议的部分,也不要遗漏,以免事后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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