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竞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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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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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登记为夫妻双方名字离婚时是不是就应对半分割房产

发布者:王竞秋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16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产证上登记为夫妻双方名字离婚时是不是就应对半分割房产

      案情简介:

本案中我方代理原告男方,男、女双方201356日登记结婚,因个性不合,经常争吵,原告20177月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原告撤诉。撤诉后,双方关系并未缓和,继续婚内分居且无夫妻关系之实,并在20191028日和1128日发生打斗,被告把原告抓伤,原告当时还报了警,亦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关系也是名存实亡。现在双方对离婚已达成共识,只是对婚内购买的XXX2804404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如何分割达成不了一致意见。

庭审聚焦

本案中要分割的房产系婚后购买,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现女方要求对半分割,我方不同意。我方认为不能单看产证的登记,分割房产要考虑如下因素:

1、涉案房屋的出资情况:此房是应女方要求在登记结婚后XX购买的,但是购房款是由男方父母全额出资,从购房资金流向可以看出来。

2、双方结婚年限及被告对整个家庭的付出:当初原告同意房产证上添加被告的名字,是因为被告是要与其生活一辈子的最亲密的人,他们还要生育后代。现双方结婚至今六年余,双方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只有四年,且被告明确表示不会为原告生育后代,被告的种种表现有违原告及父母同意加其名于产证上的初衷。

3、原告母亲病重:原告母亲现患有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身体堪忧,且每个月有巨额的医疗费用支出,现在为了治病在到处借钱。原告一旦离婚又要支付一笔巨款给被告。当年为了原告结婚可谓是倾其所有,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拿出毕生的积蓄为原告置业,初衷是让原告能够幸福的生活,自己能早日享受含饴弄孙的乐趣,殊不知,事与愿违,反而影响了两代人的生活。现在原告的婚姻出现问题,自身辛苦一辈子的财产面临被“侵蚀”。虽然婚姻是子女的问题,可财产却是父母面临的问题。

考虑到房屋的出资状况且原、被告的结婚年限,还有被告不愿与原告生育子女的事实及原告母亲病重等因素,从公平角度出发,我方建议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总价两成或者三成比较合理。

 判决结果:我方支付给对方房屋折价款三成的基础上再加了2万元,委托人对此结果特别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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