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经过
2019年11月17日,甲因摔伤致右踝疼痛、肿胀、活动受限3小时,至乙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腓骨下段骨折、右内外踝骨折。同年11月20日,乙为甲行“右腓骨下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及“右内外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甲于11月26日出院。
术后,甲自觉恢复不佳,先后到某区人民医院、云南省某医院等多家医院换药复查,均被告知:第一次复位内固定术操作不当,内固定位置不佳,恢复不良,后期可能致残。甲多次与乙交涉,乙于2020年3月10日为甲行第二次手术(右内踝骨折内固定装置取出术、右内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下胫腓关节复位内固定术),但仍未能修复第一次手术造成的损害。2020年9月,甲第三次入住乙医院行内固定装置取除术,术后右踝关节仍存在“内踝复位不佳,踝穴未纠正”的永久性损伤。
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甲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期医疗费约12000元,护理期、营养期均为180天。更为关键的是,乙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第一次诊疗中对“踝部骨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漏诊“下胫腓韧带损伤”,第一次手术未处理韧带损伤;术后影像学提示“复位不良”,乙未准确评估并及时行翻修手术;第二次手术仍未达到良好的复位效果。鉴定意见明确指出,乙的过错与甲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0%—90%。
甲多次与乙协商赔偿未果,委托代基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2872.31元。
二、代基辉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
精准把握医疗过错核心,主导鉴定方向
接受委托后,代基辉律师第一时间调取并审阅了甲在乙医院的全部病历资料,结合外科学权威教材及AO骨科内固定技术指南,敏锐发现乙在第一次诊疗中存在漏诊“下胫腓韧带损伤”、术后未及时翻修等重大过错。代基辉律师果断建议甲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乙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全面鉴定,为本案奠定了胜诉的证据基础。
有力应对被告抗辩,击破其“自身损伤”谬论
庭审中,乙辩称甲的损害主要系其自身外伤所致,踝关节损伤类型复杂。代基辉律师当庭引用鉴定意见及《外科学》教材,明确指出:即使损伤本身复杂,但乙的漏诊、手术复位不良、未及时翻修等过错,是导致甲“右踝关节复位不良、活动受限”并构成十级伤残的直接主要原因。乙的抗辩无事实和医学依据,法庭最终采纳了代基辉律师意见。
全面梳理并争取各项赔偿,合理控制诉讼风险
代基辉律师对甲的各项损失进行了细致举证:医疗费51978.51元、鉴定费9705元、后期治疗费12000元等均凭票证获得法庭支持。针对误工费,代基辉律师虽主张按476天计算,但法庭酌情支持80天(18605.81元),代基辉律师未盲目上诉,而是接受合理裁量。对于护理费、食宿费等举证不足的项目,代基辉律师亦如实向甲释明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期待。
成功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面对乙的严重过错及甲承受的长期痛苦,代基辉律师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力陈乙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及对甲身心健康造成的严重伤害,最终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促成法庭对鉴定意见的全面采信
乙虽当庭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经法庭释明后,乙既未提交书面异议,亦不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代基辉律师及时抓住程序机会,提请法庭视为乙放弃异议,法院最终完全采信了鉴定意见,并按80%的过错参与度判令乙承担主要责任。
三、判决结果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作出民事判决:
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甲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67004.42元(其中物质损失按206255.52元的80%计算为165004.42元,另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7644元,由乙承担3640元,甲承担4004元。
四、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复杂的踝关节骨折诊疗规范及医疗过错认定。通过本人及周清律师的专业代理,成功证明了乙的诊疗过错与甲的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使乙承担了主要赔偿责任(80%),为甲争取到了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共计16.7万余元赔偿。虽然部分诉请未获全额支持,但整体代理效果达到了甲方的合理预期,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基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