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本案为一起离婚纠纷诉讼,我方当事人为女方被告。原、被告二人早年相识,登记结婚近二十年,婚后生育两名未成年女儿,婚姻初期夫妻感情和睦,共同购置一套按揭住宅、一台家用轿车,为完整三口之家。后男方原告以双方长期因家庭琐事争吵、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辖区基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四项诉求:1. 判令双方离婚;2. 两名女儿分开抚养,双方各自自行承担抚养费;3. 婚后共有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过户;4. 家用车辆归男方所有,并要求本案诉讼费由女方承担。我方当事人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维系完整家庭,主动委托我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应诉对抗男方全部离婚及财产、子女分割诉求。
庭审过程中查明:双方婚内房产尚有银行抵押贷款未清偿,男方已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双方对家用车辆价值、车辆归男方所有无争议;男方仅口头陈述分居、感情破裂,全程未提交任何书面、视听、证人等证据佐证夫妻感情达到法定破裂标准;女方始终表达愿意包容沟通、修复夫妻关系的意愿。
二、案件分析
(一)核心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需存在重婚、家暴、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当事人仅口头主张感情破裂,无完整证据链予以佐证的,法院应当审慎处理婚姻关系,优先维护家庭稳定、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二)案件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达到法定破裂程度;
双方仅存在日常家庭矛盾,是否足以支撑离婚诉请;
从子女利益角度,是否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现实必要性。
(三)我方代理抗辩思路
夯实婚姻感情基础:梳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多年家庭生活凭证,向法庭证明双方结婚多年、育有两名幼女,婚前、婚后初期感情基础牢固,具备修复关系的基础条件;
直击原告举证短板:针对男方仅口头陈述分居、感情不和,无任何实质证据支撑的核心弱点,庭审中逐一质证,明确其主张不满足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法定情形,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突出未成年人保护原则:重点向法官阐述两名女儿尚年幼,完整家庭环境对其身心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女方愿意主动沟通、包容化解矛盾,婚姻关系存在修复空间;
区分家庭矛盾与感情破裂:说明夫妻因家务、育儿琐事产生争执是婚姻常态,不属于不可调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根本性矛盾,不应直接判决离婚。
三、案件结果
经法院开庭审理、综合全案证据与双方当事人陈述,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不准予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起诉方男方自行承担。男方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保住完整家庭,驳回对方全部离婚、子女抚养、房产车辆分割诉讼请求。
四、办案心得
婚姻家事案件,证据是胜诉核心离婚纠纷中,主张 “感情破裂” 一方负有完整举证义务。本案原告仅有口头陈述,无分居记录、矛盾录音、报警记录等任何佐证,举证存在根本性缺陷。家事律师接收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双方全部证件、财产、生活凭证,精准抓住对方举证漏洞,是本案胜诉关键。
家事代理兼顾法理与情理,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婚姻诉讼并非单纯财产对抗,法官裁判时高度重视子女成长权益。庭审中不能仅机械引用法条,应当结合当事人真实诉求,向法庭传递维系家庭、修复婚姻的现实可能性,情理结合的辩论意见更容易获得法庭采信。
代理不同意离婚一方,沟通疏导同样重要接受委托后,除庭审抗辩准备外,我多次与当事人深度沟通,梳理多年婚姻过往,引导当事人放下对立情绪,主动表达和解、包容意愿。当事人当庭诚恳修复婚姻的态度,能够向法官直观传递婚姻尚有挽救余地,强化我方抗辩说服力。
厘清当事人常见法律误区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起诉离婚,法院最终一定会判离。本案再次印证:首次起诉离婚,无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彻底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前提下,法院普遍秉持审慎态度,优先维护家庭稳定;若后续一方仍坚持离婚,也需持续收集分居、矛盾激化等有效证据,才能提高判离概率。
财产事实提前梳理,降低庭审争议本案提前核对房产贷款、车辆价值、折价转账记录,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财产事实主动予以认可,减少法庭无关争议,让法官将审理重心聚焦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这一核心争议,提升庭审辩论效率。
孟素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