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富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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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谭某某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一案

发布者:熊富强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9日|分类:综合咨询 |458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担任四川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谭某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辩护人

四川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谭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案涉金额17亿多元,数额特别巨大,该案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熊富强律师在一、二审程序中担任该案主被告人辩护人,经依法辩护,被告人得到从宽、从轻处理。

案件概况: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四川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谭某某税某某江某某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案金额20多亿元(最终认定17亿多元),数额特别巨大。2011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四川省范围内成立了多家融资理财公司,非法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被告人谭某某、税某某、柴某某、江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分别在这些公司担任融资理财公司担任经理职务,积极帮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船山区法院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6)川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四川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谭某某税某某江某某不服,向遂宁中院提出上诉。遂宁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四川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谭某某税某某江某某,并听取各辩护人辩护意见及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书面建议意见后,认定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作出裁定: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船山区法院重审后,辩护人熊律师查阅了大量案件卷宗,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案情作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在收集、固定有效证据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对犯罪主体、吸收公众存款用于项目建设、资产债务现状、主观恶性、债务人权益保障、是否主动通过广告媒体和其他方式对外宣传等方面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阐述、举证、质证,并申请对涉案金额重新鉴定,最终认定涉案金额17亿多元。船山区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出刑事判决(2020)川xxx刑初xxx号),判决四川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单位某某集团、刘某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遂宁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询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不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2年1月5日作出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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