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张某志,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蓬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刑诉(2019)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志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丁出庭支持公诉。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初,被告人张某志受谭某林(另案处理)邀约,去至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思红园内,谭某林以制作出每公斤麻黄素支付人民币1000元为报酬聘请被告人张某志担任制作麻黄素的技师,负责泡草、提取麻黄素等。2019年1月12日,蓬溪县公安局民警在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思红园制作麻黄素的厂房内查获了疑似麻黄素半成品液体16.284千克,疑似麻黄素稠状物2.743千克,在厂房内及出租屋内查获的麻黄草共计21204.711千克,同时查获大量氢氧化钠、甲苯、制毒辅料及工具。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疑似麻黄素的液体中检出麻黄碱成分,含量为12.5%,从疑似麻黄素的稠状物中检出麻黄碱成分,含量为19.7%。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麻黄草中检出麻黄碱成分。
2019年3月19日,蓬溪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张某志进行上网追逃。2019年7月16日12时,安居区公安分局东禅派出所办案民警在安居区餐馆将被告人张某志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张某志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蓬溪县人民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凌志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诉人张某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熊富强律师担任辩护人。
遂宁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及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志,听取了辩护人熊富强律师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属程序违法,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9)川092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红梅
审 判 员 青小丁
审 判 员 席晓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 雯
书 记 员 魏婷婷
本案中,熊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通过视频会见了上诉人,根据与本案直接相关联的由蓬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件,再综合本案其他事实和证据、程序不合法等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辩护人的意见,二审法院予以采纳,切实维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