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时,忘记主张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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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公司执行异议案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未主张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在执行过程中提出该主张的,应予支持
关键词:执行 执行异议案件 迟延履行 债务利息 事中主张
PART 01 基本案情
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指定期限前返还某建设工程公司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调解书生效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某建设工程公司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XXXX)某执民字第XXX号。
申请执行人主张的执行标的中未载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且在该案二次恢复执行时,也均未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之后,某建设工程公司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执行款到位为由第三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的执行标的中明确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某法院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受偿款予以提取、发放。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某建设工程公司在申请本案强制执行时未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视为主动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要求某建设工程公司退回执行款。
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裁定送达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申请复议。
PART 02 裁判理由
本案焦点为某建设工程公司在执行立案时未主张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据此,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某建设工程公司在第一次申请执行及之后二次申请恢复执行时均未主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中,某建设工程公司在执行立案时以及执行过程中均未表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且在第三次申请恢复执行时,明确主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某建设工程公司已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PART 03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虽未在申请执行时主张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主张的,应予支持。
PART 04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执行异议: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罗金贵律师,现为广东知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长期深耕强制执行专业领域,专注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执行案件。从业以来,始终扎根执行实务一线,通过办理大量的案件,积累了扎实的办案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搭建起系统化、精细化的执行办案体系,在财产执行、疑难回款、规避执行追责等领域具备突出的专业优势。罗金贵律师专攻执行终本恢复、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资产、规避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疑难棘手案件,深谙被执行人逃避履行的常见手段与套路,精通全维度财产查控、线索溯源、执行攻坚等实操规则。办案坚持“一案一策、精准施策”,摒弃模板化处理方式,结合个案案情、主体资质、财产架构等实际情况,定制可落地、高效率的专属执行方案,擅长深挖被执行人隐性财产、关联财产、转移留存财产线索,突破常规执行瓶颈,有效盘活疑难滞停案件,大幅提升执行回款成功率。
罗金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