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学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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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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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日记:一起案件引发律师阅卷权的思考

发布者:苏学美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665人看过


笔者代理一起民事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另有一起民间借贷已调解结案,并已申请执行。当事人反映此案涉嫌虚假诉讼,于是笔者试图查阅该案的案卷材料。不料却出人意料的艰难。

笔者和A法院联系,A法院表示案卷没有归档,现在B法庭。于是笔者驱车来到B法庭,找到案件的承办法官,承办法案表示不能阅卷,笔者拒理力争,承办法官表示需请示庭长,庭长表示不能只能查阅本人代理的案卷,不能查阅案外人的案卷,但经笔者争取后,庭长勉强表示可以查阅,但是B法庭不提供查阅服务,需待案卷归档到A法院后,在A法院查阅。20205月结案,20209月,整整三个月案卷都没有归档,案卷归档是法院内部问题,却要当事人承担后果,假如法院三年不归档,当事人岂不是要等三年?

整个过程,全部都是敷衍塞责、冷硬横推!至此,在B法庭阅卷已是不可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一条 代理人权利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二) 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三) 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四)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

(五) 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以上法律规定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虚假诉讼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该虚假诉讼案卷与申请执行人密切相关,代理人自然有权查阅案卷材料。

结语:律师的三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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