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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盈利却不分红,小股东该怎么办?

发布者:苏学美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1276人看过


对于股东来说,除了决策权以外,最在意的权利就是分红权了。是否分红以及分红多少,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那么当大股东恶意操控公司不进行分红时,小股东该如何救济?

一、

原则上公司分红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但是,当部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变相侵占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时,股东可请求法院强制分配利润。

二、典型案例

A公司、李某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

(一)基本案情

A公司股东为B公司和C公司,B公司持股比例60%,C公司持股比例40%,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而李某某同时也是B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庆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太一热力公司进行整体收购,收购价达到1亿多元。

李某某未经A公司股东会决策同意,将资产转让所得款项中5600万余元转入其关联公司D公司。

嗣后,C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对盈余向C公司进行分配,并要求李某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期间,经C公司申请,法院于2013年5月委托某会计师事务对A公司的盈余状况进行了审计。根据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2014年10月31日,A公司清算净收益75973413.08元。

(二)法院认为

关于A公司是否应向C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在本案中,首先,A公司的全部资产被整体收购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一审法院委托司法审计的结论显示,A公司清算净收益为75973413.08元,即使扣除双方有争议的款项,A公司也有巨额的可分配利润,具备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前提条件;其次,李某某同为A公司及其控股股东B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另一股东C公司同意,没有合理事由将5600万余元公司资产转让款转入D公司账户,转移公司利润,给C公司造成损失,属于B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但书条款规定应进行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第三,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股东盈余分配的救济权利,并未规定需以采取股权回购、公司解散、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置程序,C公司对不同的救济路径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因此,A公司应当进行盈余分配,A公司、李某某关于没有股东会决议不应进行公司盈余分配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三)裁判结果

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C公司盈余分配款16313436.72元。

三、律师点评

1.公司分红原则上属于公司自治范畴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由于股东在背景、能力、资源、诉求等方面均会有所差异,故而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可分配的税后利润时,有的股东希望将盈余留作公司经营以期待获取更多收益,有的股东则希望及时分配利润实现投资利益,还有的股东并不看重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愿意从治理结构上让渡一部分权力,但同时希望在红利分配上做适当倾斜。一般而言,即使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形成盈余分配的决议,对希望分配利润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根本损害,因此,原则上这种冲突的解决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是否进行公司盈余分配及分配多少,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公司盈余分配的具体方案。

2.当股东滥用权利不分红时,其他股东可请求法院强制分红

但是,当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时,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实体利益,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决,此时若司法不加以适度干预则不能制止权利滥用,亦有违司法正义。虽目前有股权回购、公司解散、代位诉讼等法定救济路径,但不同的救济路径对股东的权利保护有实质区别,故需司法解释对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进一步予以明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3.请求法院强制分红的要点

(1)前提条件:公司有可分配利润

股东依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请求法院分配利润的前提是:公司盈利,有可分配利润。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才能进行分配。而当公司亏损时,不做分配。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分配利润的具体方式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若公司在章程中或股东自行约定按照盈余的固定比例分红时,假如公司微利,无法满足固定比例收益要求,股东不得提出强制分配利润。

(2)实质要件: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分红,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表决权而恶意不分红,同时自己却存在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大股东的行为无疑损害了公司利益,也间接侵害了小股东的权利。

最高院杜万华大法官在《司法解释四》新闻发布会上将第十五条但书所指类型做了归纳,以供读者参考:第一,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其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的,其他股东不分。第二,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者财产,供该股东消费或者使用,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的。第三,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者转移公司利润(日新注:例如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导致不分配利润。第四,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的其他情况。

四、律师建议

1.实务中,对红利分配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但是,考虑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执法水准以及对法律理解的差异,稳妥起见,我们建议一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清楚,可以节省众多不必要的解释、沟通工作。如果没有约定在章程之中,也务必形成书面的文件,并由全体股东签名,在必要时可作为证据。

2.假如公司存在大股东滥用权利不分红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形,其他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分红,但是要对“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3.对于此类案件,原告在诉讼过程之中可以请求法院对公司进行审计,确定可分配的盈余数目。另外,结合司法实践,在起诉时诉请中除了要求公司分配利润之外,还可以请求按照持股比例或之前约定好的比例对盈余进行分配。

五、扩展阅读

1.公司盈余不分配时,是否要将未分配盈余的利息支付给股东?

实践中许多原告甚至法院都对盈余的支付存在一个误区,即由于公司长期占用应分配利润,故对于该可分配利润应当承担利息(通常要求从公司收到某笔账款之日开始起算)。应当认识到,公司经营利润款产生的利息属于公司收入的一部分,在未进行盈余分配前相关款项均归属于公司。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盈余分配决议时,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若未按照决议及时给付则应计付利息;而司法干预的强制盈余分配则不然,在盈余分配判决未生效之前,公司不负有法定给付义务,故不应计付利息。

当然这确实也是个问题,毕竟一个诉讼历经一审二审,时间非常漫长,对于希望分配利润的股东来说,确实存在损失。

2.不分配利润的直接责任由公司承担,滥权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中原告本来诉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对于公司应分配的利润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某在公司支付不能时才对原告承担责任,也即李某某承担的其实是补充责任。

盈余分配是用公司的利润进行给付,公司本身是给付义务的主体,若公司的应分配资金因被部分股东滥用权利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而不足以现实支付时,不仅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滥权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的规定对该损失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滥权股东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资金直接损害的是公司利益,应对公司就不能收回的资金承担赔偿责任,并非因直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而对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故而,对于其他股东的盈余分配应当首先用公司的盈余资金进行给付,在给付不能时,则滥权股东滥权行为给股东造成的损失,其他股东可要求滥权股东在公司给付不能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利润分配救济方式

当公司有盈利却不分红时,股东除了向法院诉请分配利润之外,还有哪些途径可以救济呢?

(1)章程中做好相关设计

建议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例如分红的条件、频率、时间、程序、方式等具体事宜等,做到未雨绸缪。

(2)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红的,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若公司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是连续五年盈利却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从条文出发我们建议股东收集并留存好下列证据:公司盈利的证据;不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并且该股东对该决议投了反对票)。

六、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十三条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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