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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法条后的逻辑兼论间接故意中的放任

发布者:苏学美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1日|分类:人身损害 |1679人看过


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基本类型之一,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导致诸多问题仍在探讨之中,而对于什么是“放任”,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此,笔者拟对此问题发表一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同仁。

  一、关于何谓“放任”的常见观点简评

  通说认为,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马克昌,1999)而之所以要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是为了另一合法或不法目的以追求某种其他结果而实施行为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故放任具有明显的依附性,它依附于追求某种其他结果发生的希望意志。(姜伟,1995;刘艳红,2003)对希望就是“积极追求”,争议不大,但对何谓放任,则争议较大,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不希望说,认为放任是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只是对结果的发生采取了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第二种观点是中立说,认为放任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不发生行为人也不懊悔;第三种观点是放任发生说,认为放任态度并不是在发生与不发生两种可能性之间采取中立态度,而是放任结果的发生,不是放任结果的不发生:(赵秉志,2002)208第四种观点是不计后果说,认为放任是一种介于希望与不希望之间的心理态度,是为了追求某种目的而不计后果地有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而不是希望、不希望或听之任之;(姜伟,1995)第五种观点是综合说,认为放任包含希望与不希望两个方面、包括不计后果地有意放任和希望结果不要发生两种态度,但最终是“由原有的不希望转化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听之任之的放任意志”(刘艳红,2003)

  笔者认为,以上各说都有其合理之处,但都不尽完善。不希望说的不妥之处在于:(1)所指不确切,由于希望与放任针对的结果对象不同,一是对直接结果的意志,一是对间接结果的意志,故不能用“希望”或“不希望”来定义放任,否则,也就可以用放任或不放任来定义希望了。(2)将放任理解为不希望,无法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后者也是不希望结果发生或者说希望结果不发生。(3)用听之任之、漠不关心表述放任,忽略了放任意志的有意性、自觉性特征,因为放任并不是无动于衷,而是有意识地放任,如果行为人确实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停止实施预定行为以避免造成危害结果,但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决意实施行为,以致结果发生。“事实上,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放任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放任是行为人不想用任何措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放任实际上反映出行为人为追求某种目的,甘愿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风险而豁出去的心理态度,形象些说,放任就是不计后果”(高铭暄,1993)

  中立说忽略了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情况,有以偏概全之嫌,因为放任在某些情况下不是“满不在乎”而是非常在乎、不是“不违背行为人本意”而是迫不得已而为之。比如,行为人欲毒杀其妻,明知幼子很可能与妻同食而被毒死,其不希望儿子被毒死,但强烈的杀妻欲望战胜了爱子之情,最终妻与儿均被毒死。这是学者们常举的间接故意杀人的例子,此例中,硬说行为人对毒死其子满不在乎、不违背其本意难以让人接受。又如上文中所举的行为人不顾绑匪撕票威胁而报警,最终致其子被杀一例,其子被杀绝对是违背行为人本意的。故对目的行为本身的有意实施不等于伴随结果的发生也不违背其本意。此外,中立说也同上述不希望说一样,忽略了放任意志的自觉性、有意性特征,忽略了刑法对行为人有意放任结果发生这种罪过心理的非难性。

  放任发生说在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方面有其积极意义,但用“放任结果的发生”来解释放任,等于是同语反复,什么也没说。并且,此说只看到了行为人对结果发生持肯定心态的一面,却否认了放任结果发生的对合心态――放任结果的不发生,不能因为刑法研究的是放任结果发生就否认放任结果不发生的可能性(赵秉志,2002)。作为一种对目的行为的伴随结果所持的听其自然、不加干涉的态度,放任对结果的发生与不发生的态度可以也应当是一样的。

  不计后果说在放任是为追求其他目的而不计后果地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这一点上是正确的,但该说并未明确地说明放任到底是什么,未能认识到放任是介乎希望与轻信能够避免之间的一种态度,用不计后果并不能说明放任的本质。并且,可以说放任是不计后果,但希望和轻信能够避免又何尝不是不计后果呢?可以说,任何犯罪都是行为人不计后果才实施的,如果行为人考虑到犯罪的后果,就很可能不实施犯罪行为。另外,该说否认放任中包含不希望的一面,也是与实际不符的,比如在前述杀妻毒子例中,行为人是不希望毒死儿子的,只是迫不得已而为之。

  综合说与不计后果说的主要差异在于综合说认识到放任中包含不希望的一面,相对来说,综合说的观点最可取,但该说同不计后果说一样,并未确切地指出放任到底是什么。且该说有自相矛盾之嫌,一是该说认为放任具有转化性:起初是不希望,但为了实施预定的目的行为,而由原来的不希望转化为听之任之。显然,在该学者看来,听之任之是实施行为时的意志,不希望则是行为实施之前的意志,是由行为实施之前的不希望转化为行为实施时的听之任之。而既然放任是指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刑法中研究的放任当然是实施行为时的意志而不是实施行为之前的意志。二是该说一方面赞同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区分的理论根据,并以此演绎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又认为放任意志会由于明知伴随结果必然发生而转化为希望意志,否则行为人就不会实施行为了,这实际上混淆了对目的行为的意志与对伴随结果的意志,把对间接结果的放任与对直接结果的希望混为一谈。

  第二个问题是,希望与放任的关系。

  如前所述,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理论根据在于故意所针对的结果不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对于不同结果的意志态度有无区别?要正确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先回答希望与放任的关系问题。对于希望与放任的关系,有学者指出,“放任具有附属性。放任是附属于行为人希望其他结果发生的心态下的一种意志因素。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中,行为人是为了追求自己意欲实现的行为而放任其他结果的发生,因此,它首先存在着对目的行为的希望意志,当然,这种希望意志的结果有犯罪结果也有非犯罪结果。为了追求目的行为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于该结果的附属结果持顺其自然的心态。显然,放任是在希望的心态之上产生的,它是伴随着行为人追求某种利益并积极实现某种利益的希望心态所滋生的。放任的附属性决定了对于犯罪故意来说,放任还具有心理上的不完整性,即它不是在表现其他心理状态下所表现出来的主观恶性;决定了放任犯罪的他行为性,即放任心理被阻断在情感过程中,支配行为实施的并非放任心理,而是原先的意志心理;决定了在放任心态下所发生的危害结果具有伴随性。行为人为了追求其希望达到的其他目的,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在一种不确定性的心态下,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可能结果的发生正是伴随着希望结果出现的,前者是后者的附属物、派生物。”(刘艳红,2003)另有学者指出,“放任实质上反映出行为人为追求某种目的,甘愿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风险而豁出去的心理态度。形象些说,放任就是不计后果……。既然放任意志具有明显的依附性,附属于一定的主意志,那么,根据放任意志与主意志(希望意志)之间的关系,间接故意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追求某种正当目的而放任了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例如打猎而伤人的情形便是如此;二是行为人追求某种危害社会的目的而放任了另一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例如欲杀某甲而放任某乙死亡的情形便是如此;三是行为人为追求某种根本性的危害社会目的,而放任了手段行为的危害结果,如不顾他人死伤的流氓械斗。一般说来,对于间接故意,刑法注重的是行为人所放任的危害社会的结果,至于行为人主意志的性质并不能决定放任意志的性质。即使行为人的主意志是正当的,只要其放任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一样可以构成间接故意,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姜伟,1995)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希望与放任的关系是:希望是对直接结果的意志,是支配行为实施的意志,是主意志;放任是对间接结果或曰伴随结果的意志,不是支配行为实施的意志,放任对于希望来说,具有明显的依附性、他行为性、心理上的不完整性

  第三个问题是,对直接结果和伴随结果的意志态度能否相同。

  这个问题相对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根据及相互关系来说,更是一个理论上熟视无睹而经常被忽略的问题,前文中所述学者都没有进一步分析研究这个问题。但对这个问题的正确回答极为重要,因为它牵涉到对希望与放任意志本质的正确理解,不回答这个问题,理论上对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研究就无法深入。笔者认为,从希望与放任关系及含义来讲,对直接结果的意志只能是希望不可能是放任,反之,对间接结果的意志只能是放任不可能是希望。

  首先,从词义上看,希望是“心里想着达到某种目的或出现某种情况”,放任是“听其自然、不加干涉”。词语的含义是刑法解释的基础,不能根据观点的需要对之进行任意的扩张或限制解释,否则理论问题的讨论就很难进行下去。

  其次,从法理上看,所谓“法言法语”已不仅内含词语的一般含义,而是掺入了法学上特有的内涵,希望与放任也是如此。因为刑法中的希望与放任总是与一定的行为和结果联系在一起的,不能脱离行为或结果来讨论希望或放任。由于希望是行为人对实施某种行为所积极追求的结果的态度,行为人为达其希望必然积极实施行为,因此,希望不仅仅具有“心里想着怎样怎样”的字面意义,而是掺入了“积极实施行为以追求”的内涵,即希望应理解为“积极追求”,积极实施行为以操纵因果流程,如果脱离了积极实施行为以操纵因果流程,就不成其希望。放任也是如此,但由于放任是“听其自然、不加干涉”,故其特点是不为一定行为,不操纵因果流程以干预其自然发展,而对事物的发展采取一种听之任之、顺其自然的态度,否则,若实施一定行为以干预,就不能再称为放任了。故希望与放任的区别不仅在于意志内涵不同,还在于希望总是与积极实施特定行为联系在一 起的,已不仅仅是单纯的意志因素,但放任由于不用也不能实施任何行为而保持了单纯意志因素的原貌

  再次,由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不同行为构造所决定,对直接结果的意志只能是希望,对伴随结果的意志只能是放任。因为行为人对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均持积极、肯定的态度,否则,行为本身就无法得到实施,而放任作为一种消极无为的态度,任何行为本身都不可能在放任的态度下发生。(赵秉志,2002)因此,一方面,行为人对直接结果只能持希望态度,只能是通过积极实施行为以追求目的结果发生;另一方面,对伴随结果,即使行为人确实“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但由于不可能积极实施行为以追求这种结果发生,故仍不是希望,而只能是放任或者其他态度。比如,王、李进行射击比赛,王正瞄准靶子准备开枪时,见其杀父仇人丁的幼儿恰好跑到靶子边,王极希望一枪把幼儿打死但又没胆,只好瞄准靶子开枪,结果子弹偏离靶子打死了幼儿。此例中,王极希望打死幼儿,结果也如其所愿地发生了,但由于其并未积极实施瞄准幼儿开枪的行为以追求这种结果发生,所以仍不是直接故意,因为其目的行为是打靶不是打人,是瞄准靶子开枪不是瞄准人开枪;如果明知子弹可能偏离靶子而打死人,却放任之,则是间接故意;如果自恃枪法高强而绝对不可能打偏,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反之,如果王就是要瞄准幼儿开枪,即使没有打中,也是直接故意。

  三、放任是对伴随结果的不干涉、顺其自然的意志态度

  综上,放任的含义只能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根据、希望与放任意志的不同内涵、对直接结果和伴随结果的不同意志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根据在于,直接故意所针对的是目的行为和目的结果,间接故意所针对的是伴随结果;希望是一种积极实施行为以追求结果发生的意志态度,放任则是一种对结果的发生所采取的听之任之、不干涉其因果流程的意志态度;由希望与放任的不同内涵所决定,对目的行为的意志只能是希望,而对伴随结果的意志只能是放任,即使明知伴随结果必然发生。据此,放任是指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积极实施行为,明知这种行为必然或可能伴随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却决意实施预定行为而对伴随结果的发生所采取的一种听之任之、顺其自然的态度。在追求某种合法或非法目的而积极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该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的伴随结果,无论其心理上的态度是希望还是不希望,只要不转化为积极实施行为以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伴随结果就不会转化为目的结果,对这种结果的罪过意志就只能是放任,而不会是作为直接故意意志态度的希望,关键在于区分单纯心理学上的希望与放任和作为犯罪故意意志因素的希望与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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