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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警总队最新发布:2019年湖南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

发布者:苏学美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5日|分类:交通事故 |554人看过




2019年2月21日,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明传发布《关于调整全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项目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办案单位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698元;

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93元;

三、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064元;

四、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721元。



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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