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真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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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记!!!这些属于工伤

发布者:游真梅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3日|分类:工伤赔偿 |338人看过


一、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工伤

1)基本判断标准: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伤

2)特殊情况:

  • 连续工作过程+工作场所+必要生活(生理)活动(包含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能证明非工作原因

  • 单位组织(指派)+非工作职责(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3)常见的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l 上班期间在休息区、卫生间等摔伤

l 上下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l 上下班接孩子放学、买菜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l 在单位就餐,突发疾病死亡/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l 在家加班熬夜完成岗位工作内容突发疾病死亡/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2017)最高法行申6467

l 在单位加班熬夜完成工作突发疾病死亡/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l 上班期间,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l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串岗”造成伤害的

l 单位组织的活动造成伤害的

l 单位司机执行本单位工作时违章驾驶受到事故伤害

l 被电动车撞伤,电动车经检验质量和车速符合机动车辆标准的

l 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机动车伤害

案例: (2011)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47 

(2017)渝05行终33

劳动者切记,在上班期间身体不适一定要去医院,不要回家或宿舍!!!!!!

二、无劳动关系仍可认定工伤的情况

1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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