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诉讼请求
撤销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裁定再审。
事实和理由
2025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25年6月9日晚22时许,张三和李四因在申请人家门口仍垃圾与申请人姐姐周女士发生争吵后殴打周女士。申请人和申请人弟弟赵六到场后,和王五、张三、李四发生打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申请人因不服处罚而起诉,经一审、二审诉讼,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认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裁量不当,所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一)被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6月9日晚,在周女士被打后,申请人回到家中,去找王五及其亲友理论,并未动手打人。王五等人反而殴打申请人弟弟赵六,申请人迫不得已才上前拉架。并非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申请人到场后和王五等人发生打架”。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
当晚,在申请人家门口仍垃圾的是张三和赵六,当时王七也在场,被申请人却认定仍垃圾的是张三和李四,不知有何隐情,认定事实错误。
(二)被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载明“上述事实有张三询问笔录、李四询问笔录、王五询问笔录、申请人询问笔录、赵六询问笔录、周女士询问笔录及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为证”。
1.被申请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卷宗”中并无证人证言。被申请人将证人证言作为定案的关键证据以证实案件事实,但其证据中根据没有证人证言,所以其认定的事实缺少了重要证据支撑,证据不足。
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申请人询问笔录、赵六询问笔录、周女士询问笔录不能证实申请人打架。三人在笔录中均称,赵六被王五殴打时,申请人上前拉架,并无殴打的行为。所以,被申请人以此三人询问笔录证实申请人打架,证据不足。
3.现场监控录像无法证实申请人打架。当日夜色黑暗,监控摄像头处有风沙吹过,无法清晰拍摄,不能还原事实,且视频仅显示申请人前去理论,没有申请人打架的画面。被申请人以此证实申请人打架,证据明显不足。
4.钱某所作询问笔录前后矛盾。其在6月12日询问笔录中称“只见王五与赵六打架,不记得别人打架”,但却在距此次询问40天后的询问笔录中称“见到申请人打人了”,明显不符合常理,且两次笔录前后矛盾,不具有可信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5.王七所作询问笔录前后矛盾。其在6月17日询问笔录中称“好多人在王五家吃饭”,但却在7月22日询问笔录中称“都有张三、李四、钱某在他家吃饭”。好多人与三个人明显不是同一个概念,两份询问笔录存在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钱某、王七、杨某、李四,均系王五亲友,且均对赵六进行殴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作询问笔录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7.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因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才提供了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远远超出了举证期限,应视为被申请没有此两项证据。尽管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写到“对被申请人逾期举证的行为予以指正,但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但是对逾期证据不予采信是法定的,并非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二审法院无权逾越法律来认定上述两项材料的证据效力。
如前所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对逾期证据不予采信。二审法院却逾越法律规定将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作为证据予以采信,适用法律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或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所以,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和事实申请再审,恳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6年3月6日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多年来只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行政案件,曾长期驻场在省级政府部门专办行政复议案件,兼任高校行政法客座专家,每个案件均由本人全程办理。办案宗旨:不骗人、不吹牛、不承诺,精法律、重证据、挖细节,讲信用、负责任、敢较真。价值观: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
朱立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