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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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佳律师|代理酒驾吊销驾驶证案件的庭审发言(第112)

作者:朱立佳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3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45次举报
2026-03-03

本案是当事人因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而被禁架五年的案例。

原告:Q

代理人: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Z市某交警大队

一、法律适用

(一)一事不二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Q酒后驾驶摩托车是一个行为,违反了两个法律规范,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即使认为Q同时构成醉驾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也不应作出两次罚款处罚,只能按照罚款数额高的处罚一次,即不能再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无证驾驶摩托车,不应吊销轿车驾驶证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种行为无证驾驶处罚,针对的是无证的行为,对Q无证行为的处罚反而是吊销其驾驶证,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且摩托车驾驶证与轿车驾驶证存在本质区别,不能等同,不能对驾驶证做扩大解释,否则违反公平原则。Q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与其驾驶轿车资格没有任何关联,不应吊销其轿车的驾驶证。

(三)处罚过重,不具有合理性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Q妻子当日购买的摩托车,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一致,其不知情,以为是电动车,且行使速度慢,未造成任何后果,系初次违法,积极悔改,因吊销驾驶证无法开车,已对其工作、家庭、谋生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证据不足

15.警务通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

(1)对真实性、关联性认可,对合法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数据不具有准确性、科学性

(2)地点并非Z路500米事发现场,而是在交警大队,记载基本事实错误

(3)视频显示,进行检测的民警身份不明,系辅警,案卷中无其执法证、其简章并非长方形,而是中间拐弯的长方形,属于辅警的标志,不具有检测的资格

(4)Q签名和“无异议”时未看内容,在工作人员指示下直接签字的,不代表Q真实意思

(5)第一次吹气时并无反映,工作人员以吹气方式不对让再次吹气,原告认为数据不准

(6)由于影响检测结果的因素很多,设备是否定期校准、维护、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等,吹气时是否是持续吹气、吹气的时长是否足够、进气量是否具备检测要求、甚至吹气的温度都将影响检测结果。所以检测结果由多因素造成,不能反映原告酒精含量。

16.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定证书

(1)对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2)只有1页,最下册显示共3页,不完整

(3)没有该机构的资质证书和检定人员的资格证书

(4)缺乏证明检定过程合法的佐证材料,不能证明检定符合JJG 657-2019《呼吸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规程》的要求

(5)证据中并无检测仪照片,且检测仪应作为物证

1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对真实性、关联性认可,对合法性不认可,执法人员身份不明,签字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18.警务通血样样本提取笔录

(1)对真实性、关联性认可,对合法性不认可

(2)采血地点违反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

2.1.1 活体血液样本提取宜在医疗机构进行,不具备在医疗机构提取血液样本条件的,可以在实地进行提取。

按该规范,应当到医疗机构采血,直接在交警队采血违反该规范,影响采血的专业性。

(3)血样提取人员L,未见其相应专业资质,其不具备提取资格。

(4)视频显示采样后未轻轻摇动,违反规范,血液与抗凝剂不能充分接触

《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

2.1.6 提取到具塞干试管中的血液样本,应轻轻摇动,与抗凝剂进行充分接触后,当场装入物证密封袋,并封存。

19.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1)真实、关联性认可,合法性不认可

(2)提取地点违法

(3)消毒液名称,看不清楚,不确定是否含有酒精物质

(4)L及交通警察身份不明,无相关资质

20.鉴定委托书

(1)对真实性、关联性认可,对合法性不认可

(2)送检人、负责人身份不明,未见证件

(3)血样提取中已违反规范,鉴定结论不客观

21.鉴定文书

(1)对真实性、关联性认可,对合法性不认可

(2)提取过程违法,检材不真实

(3)未见原始鉴定档案、鉴定过程的完整视频资料、定性定量分析原始数据,不能体现鉴定的客观性。对原告来说,检验报告直接影响其5年的工作和生活,所以不应仅凭鉴定机构三五页纸就定案,应对其鉴定过程全面审查。

(4)视频显示,采血的时间为23日凌晨58分,但放入冰箱的时间为1时22分,期间24分钟未冷藏,也不能证明送检过程中保持了低温,违反了规范

《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

2.3 血液样本的保存

提取的血液样本应放置冰箱冷藏室保存,冷藏温度应保持在低温2 ℃~8 ℃之间。

2.4 血液样本的送检

血液样本送检过程应保持低温。

22.鉴定意见通知书

真实性认可,合法性不认可。公安分局依照《刑事诉讼法》告知了原告鉴定意见,不代表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

23.毛发提取笔录

对笔录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原告确定没有提取过毛发,且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涉嫌吸毒的情况下,强制提取毛发属于滥用职权,且在酒驾中无此必要。

24.毒检报告

对三性均不认可

25.现场查获、血液样本提取、当事人车辆指认照片

(1)对照片真实性认可,合法性不认可

(2)现场查获和血液提取的人员身份不明,且对原告进行呼气检测的系辅警,程序违法

26.询问笔录

(1)对真实性、关联性认可,对合法性不认可

(2)询问人并记载的人员,而是两个女同志,并未出示证件,也没有告知原告回避的权利

27.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对真实性、关联性认可,对合法性不认可

(2)告知人身份不明

(3)告知内容与处罚决定书内容不一致

告知笔录仅仅告知了关于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内容,而未告知罚款500元与罚款2000元的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程序重大违法

(4)未告知原告有听证的权利,只是让原告签字

28.视频、照片

对真实性、关联性认可

三、程序违法

(一)事先告知程序

(二)交警未出示执法证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案卷中无工作人员证件,身份不明,原告应为定均系辅警

(四)视频显示,在23日38分有工作人员抓着原告衣服问“能不能吹”,该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强迫吹气

(五)视频显示,在48分时,工作人员扣押原告手机。不让原告接电话,该扣押行为没有法律手续,违法。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多年来只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行政案件,曾长期驻场在省级政府部门专办行政复议案件,兼任高校行政法客座专家,每个案件均由本人全程办理。办案宗旨:不骗人、不吹牛、不承诺,精法律、重证据、挖细节,讲信用、负责任、敢较真。价值观: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行政法,专注解决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代理行政案件,包括生态环境、治安拘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28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1130120********28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