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向朱立佳律师反映行政复议就是程序空转,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今天我结合有关法律依据和自身办过的案例来聊一下这个问题。
一、行政复议请求的主要类型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决定等不服,复议请求一般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等;二是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复议请求一般为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第一种情形主要是对以下行为不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等。第二种情形主要是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有关法定职责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一)变更行政行为;
(二)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四)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五)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六)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所以,对于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了行政行为的情形,如果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现有的行政行为,则申请人的目的达到了,问题也解决了,此时不应该说行政复议是程序空转。当然个别情形中行政机关会重新作出行为行为,但毕竟是少数。
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如果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履行了有关职责,那么对案件也会有所推动。实践中,复议机关一般不会直接决定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内容,所以行政机关按照复议决定履行职责后,申请人仍有可能会不满意,还会引发行政复议,此时复议决定仍可以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依法履行。从这个角度看,也不能说是程序空转,至少案件有实质性进展。但是除此之外也会有许多案件确是处于程序空转的实际状态,至于申请行政复议能否解决,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朱立佳从事律师工作多年,精通行政法,办理了大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也曾在省级政府部门驻场办公两年以上,实务经验非常丰富,同时兼任高校的行政法客座专家,对行政法理论有独到的研究和见解,多年来专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办理行政案件及与行政法有关的刑行交叉案件、民行交叉案件及刑民行交叉案件,每个案件的各个环节均由朱律师本人办理。朱律师始终认为: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如您遇到行政纠纷,欢迎随时交流。
朱立佳律师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