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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等与北京XX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都兴发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9日|分类:公司法 |10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等与北京XX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昌民初字第1161号
原告A,男,1978年3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鼓楼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原告A、B与被告北京XX公司(乐都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A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A、B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B的委托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都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A、B起诉称:A、B系乐都公司的股东,2008年9月9日,乐都公司出现打架事件,昌平区XX于2008年10月吊销了乐都公司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公司从此处于关闭状态,昌平区工商局于2009年12月11日吊销了乐都公司的营业执照,现乐都公司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故A、B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乐都公司,
被告乐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8日,A、B、C、D共同出资设立乐都公司,公司经营项目为KTV包间,2008年10月,北京市XX吊销了乐都公司的娱乐经营许可证,2009年12月11日,北京市XX吊销了乐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乐都公司处于吊销状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乐都公司工商档案登记、(2012)昌民初字第1336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A、B以乐都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本院依法予以驳回起诉,因法定解散事由业已出现,A、B作为乐都公司的股东可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B的起诉,
公告费由原告A、B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退还原告A、B,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越
人民陪审员  XX
人民陪审员  高雪玲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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