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一名专门处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经手的案子多了,越发觉得:离婚官司里,最考验律师功力的,从来不是感情破裂的认定,而是财产的查实与分割。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一个我们团队刚办结的案子——一审某院拒绝开具调查令,当事人几乎山穷水尽,二审我们接手后成功翻盘,改判支持了财产分割诉求。
一、基本案情:结婚二十年,存款全在对方名下
当事人张某(化名)与王某(化名)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张某的收入一直交由王某统一保管,王某则用这笔钱对外出借,赚取利息收益。
2020年,王某起诉离婚,双方经某院调解离婚,但当时没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张某才反应过来——这么多年的积蓄,自己一分钱都没拿到。于是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存款。
但一审的结果,对张某非常不利。
由于存款全部在王某名下,张某手中没有直接证据,一审中虽然申请了调查令调取对方银行流水,但因为证据组织不够充分,某院没有批准。没有流水,就无法证明共同存款的存在,自然也就谈不分割。
一审败诉后,张某找到了我们。
二、办案思路:二审改判难,但不是不可能
说实话,二审改判的难度,业内人都懂。
一审是全面审理,双方当事人正面对抗;二审则不同,它更多是审查一审有没有明显错误,某种意义上,你对抗的不只是对方当事人,还有一审某院的裁判结论。
接手这个案子后,我们做了三件事:
1. 全面复盘一审材料,找出一审中调查令申请被驳回的核心原因——不是不能查,而是证据链条不够完整,无法让某官形成"对方名下确有大额存款"的内心确信。
2. 重新组织证据,从收入流水、出借凭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个维度入手,构建出"对方名下持有大量夫妻共同存款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完整证据链。
3. 撰写专业的调查令申请书,明确申请调取的银行账户范围、调取期限,并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某院调查收集"的规定,充分论证调取的必要性。
最终,二审某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批准开具调查令。
拿到调查令后,我们顺利调取到了王某名下的银行流水,查实了大额存款的存在。
三、案件结果:二审改判,支持财产分割
基于调取到的银行流水证据,二审某院依法改判,对查实的王某名下夫妻共同存款进行了分割,张某最终拿到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
从一审几乎"颗粒无收",到二审成功翻盘,这个案子给我的感触很深。
四、李晓云律师给大家的三点重要提醒
1. 婚内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但离婚案中通常不直接处理
很多人以为,配偶把钱借出去了,离婚时可以直接要求分割这笔债权。
实际上,由于债权涉及夫妻之外的第三方债务人,某院在离婚案件中大多不会直接处理,需要你另行起诉债务人主张权利。
所以,婚姻存续期间,一定要留意配偶的资金去向,如果有对外出借的情况,尽量保存好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否则离婚后你连向谁要、要多少都说不清楚。
2. 调查令不是申请就会批,证据充分才是关键
这是很多当事人的一个误区——觉得"我申请了,某院就必须给我开调查令"。
不是的。
是否批准调查令,某院需要根据你提供的证据来判断:你要查的财产是否真实存在?调取的必要性有多大?你自己为什么取不到?
如果你只是空口一句"对方有存款,请某院调查",大概率会被驳回。
本案一审被拒,根本原因就是证据准备不足。二审能够获批,靠的是我们重新构建的完整证据链,让某官相信:这笔钱确实存在,而当事人确实无法自行获取。
3. 重视一审,二审改判真的很难
再次强调:一审和二审,完全是两个概念。
一审是全面审理,双方围绕事实和证据充分对抗;二审更多是法律审,审查一审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有没有明显错误。
换句话说,一审是你和对方打,二审某种程度上是你和一审判决打。难度不在一个量级。
所以,不要抱着"一审输了还有二审"的心态去打离婚官司。能在一审解决的问题,千万不要拖到二审。如果涉及大额财产,建议从一审开始就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把基础打牢。
写在最后
婚姻走到尽头,感情可以好聚好散,但财产一定要算清楚。
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时出于信任、出于情面,或者单纯是不懂法,对家庭财产状况一问三不知,最后吃了大亏。等到反应过来想要维权,才发现困难重重。
李晓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