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我方当事人二人向出借人借款,双方出具借据并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同时以名下房产为案涉借款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借款后我方当事人持续分期还款,后续双方就剩余欠款金额产生分歧,出借人诉至法院,要求我方偿还全额剩余本金、高额利息,并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程向玲律师接受委托后出庭应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50000 元,并以 50000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四倍标准支付自 2024 年 3 月 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2.确认原告对案涉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违约金相关诉求)
三、办案思路与应诉工作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全面梳理借款转账记录、历次还款凭证、借据、抵押登记材料等全部证据,结合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应诉方案:
1.核减实际借款本金:依据法律规定,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本案出借当日我方当场转回部分款项,依法将本金予以调减,否定原告主张的全额借款本金。
2.逐笔核对还款明细:整理多年来全部转账还款记录,统计累计还款总额,按照先息后本的法定清偿顺序,分段计算利息、抵扣本金,精准核算剩余欠款数额。
3.调整利息计算标准: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区分新旧利率保护节点,对不同时段利息依法适用对应司法保护上限,剔除超出法定标准的高额利息主张。
4.针对抵押抗辩:认可合法有效的抵押权,但主张优先受偿范围应以法院最终核定的真实欠款本息为准,而非原告诉请金额。
四、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认定:
1.扣除当日预扣款项,认定本案实际出借本金;按照先息后本规则及法定利率标准核算,最终判令二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5550.38 元,并按年利率 12% 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2.原告对案涉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原告其余过高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大幅降低了我方当事人的还款及诉讼成本。
五、律师简介
程向玲律师长期专注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抵押担保纠纷、各类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代理等法律业务,擅长处理本金认定、利息核算、还款抵扣、不动产抵押、高额利息抗辩等案件,精通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细致梳理账目与证据,办案务实严谨,已成功处理多起借贷及担保类案件,有效为当事人减少经济损失。
程向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