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向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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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程向玲律师|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胜诉案例

发布者:程向玲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5日 23人看过 举报

2026-06-1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当事人吴某系某劳务公司派驻工地的值班人员,需 24 小时在岗值守,工作场地未配套食堂、餐饮设施。吴某在工作期间外出采购餐食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体多处骨折受伤。人社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劳务公司不服该结论,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工伤认定结果。随后该劳务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我方作为受伤职工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积极应诉维权。

二、原告诉讼主张

原告劳务公司诉称,职工外出购买餐食属于个人生活行为,并非履行工作职责,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范畴,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法院撤销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相关部门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三、办案思路与应诉工作

接受委托后,程向玲律师联合李庆华律师梳理全案证据、劳动关系认定文书、事故材料、证人证言及沟通录音等,制定完整应诉方案:

1.固定劳动关系证据:调取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裁判文书,证实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关系,这是工伤认定的基础前提。

2.还原工作实际状态:结合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独自一人驻守工地、24 小时值班且吃住均在现场,用人单位未设置食堂,外出采购餐食是维持正常工作的必要行为。

3.紧扣工伤法定要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主张外出采购餐食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事发时段、行进路线均在合理范围,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工伤认定核心要件。

4.落实举证责任规则: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主张不构成工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职工系擅自脱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5.梳理行政程序合法性:核实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全流程文书与送达记录,证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无误。

四、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经全面审理查明事实,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当事人外出采购餐食是履行值班职责的必要行为,事发时间、路线均合理,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涉案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劳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结果得以维持,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五、律师简介

程向玲律师长期专注劳动争议、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诉讼代理等法律业务,擅长处理工伤认定纠纷、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精通劳动与工伤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行政案件审理流程与举证规则,办案逻辑严谨、庭审经验丰富,多次帮助劳动者成功维系工伤认定结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程向玲,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专职主办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山东省律师协会正式会员,自 2017 年 5 月正式执业,至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3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知识产权
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
1370720********39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