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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袁XX因与被申请人刘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莉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袁XX因与被申请人刘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湘07民终2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XX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刘XX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审判决认定袁XX将对袁XX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刘XX的事实是否存在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袁XX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本案债权债务发生转移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袁XX并未告知债权已经转让给刘XX的事实。经查,袁XX在再审审查中认可案外人袁XX对其享有债权(约XXX元)。原审判决认定案外人袁XX将对袁XX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刘XX的证据有:刘XX(债权人)、袁XX(债务人)、袁XX(担保人)三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袁XX向刘XX出具的借条、不动产权属证明、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袁XX的书面证言及当庭证言、银行交易流水、袁XX与袁XX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袁XX将对袁XX享有的XXX元债权转让给刘XX后,袁XX直接向刘XX出具借条并签订借款协议书、提供抵押,在协议签订后袁XX通过袁XX向刘XX支付了6个月利息。上述行为表明,刘XX、袁XX、袁XX三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名为借款协议,实为债权转让合同,袁XX将对袁XX享有的XXX元债权转让给刘XX,三人就债权转让事宜已达成新的合意,该协议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刘XX作为债权受让人,在债务人袁XX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故袁XX主张原审认定本案债权债务发生转移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袁XX主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袁XX的再审申请。
刘莉律师,联系电话:17711679802,本科法学专业毕业,党员,2010年考取法律职业资格,现在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常德
  • 执业单位: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720********2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