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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XX公司与中XX公司、李X、王XX、唐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莉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贵州XX公司(以下简称康辉XX)因与被申请人中XX公司(以下简称中联XX)、原审被告李X、王XX、唐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70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康辉XX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法院对涉案塔机占用使用情况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提出答辩意见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2、申请人认为其没有收到设备没有事实依据;3、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康辉XX所谓的新证据在原审时均已向法院提交,现并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亦没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及适用法律错误。
康辉XX申请再审时,提交了一份《调取新证据申请书及新证据情况说明》,认为新证据--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常鼎检刑检不诉[2016]25号案件,案卷存于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无法调取,特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在本院审查期间,康辉XX又发表意见称,申请人提交的常鼎检刑检不诉[2016]25号案件材料,在原审时原审原告仅仅对此有异议,并未说明理由,原审判决对此证据为何不予采信未进行论证,因此该证据应视为新证据,且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的事由或者不能成立,或者超过法律规定的再审期限。
1、关于康辉XX申请再审主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事由。根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书和《调取新证据申请书及新证据情况说明》,其所称新证据为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常鼎检刑检不诉[2016]25号案件相关材料。经查,该证据已在原审时由康辉XX和李X当庭提交,并进行了质证、认证,不属于新证据。原审中,中联XX就该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且原审判决就该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的拟证事项阐述了理由。申请人提出“原审时原审原告仅仅对此有异议,并未说明理由,原审判决对此证据为何不予采信未进行论证,因此该证据应视为新证据”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该证据不符合法律关于新证据的规定,该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2、关于康辉XX申请再审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查,原审判决于2019年5月24日送达并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已于2019年6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康辉XX基于上述再审事由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超过了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
综上,再审申请人康辉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该公司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再审事由因超过了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刘莉律师,联系电话:17711679802,本科法学专业毕业,党员,2010年考取法律职业资格,现在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常德
  • 执业单位: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720********2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