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购买房屋,向中介公司交付了按揭服务费、处理流水费、差额税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上述费用,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中介公司支付收取费用的3倍赔偿。本律师代理中介公司二审,提出:一、上诉人自愿支付按揭服务费2500元、处理流水费3500元、差额税3737元,被上诉人不存在欺诈行为。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履行了居间服务。二、上诉人明知案涉费用的收费用途,在银行贷款放款后才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退还。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综上,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