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被告xx公司委托北海xxxxx公司售房。原告欲向被告xx公司购买房子,于2018年8月25日向被告贾xx转账XXXXX元指标费(定金),2018年5月31日,原告一次性向被告xx公司支付了合作建房款XXXXX元,被告xx公司在合作建房款收据上加盖公章,定金(指标费)收据未加盖公章,但经手人处有贾xx的签字,协议书、合作建房款收据、定金(指标费)收据标明的房号均为“xxxx”xx号楼xx单元xx号房。原告于2018年6月2日与被告签订《内部职工合作建房协议书》,双方约定共同合作建房,合作项目位于北海市xxx区xxx路1xxx号,被告xx公司负责提供土地并承担修建、证照办理等相关工作,按照每平方米xxx元的建设成本均价给予原告,原告应符合北海市购买房屋的条件,并承担所选房屋的建房资金,原告确认建房号为“xxx”xx号楼xx单元xxx号房,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单价xxx元,总价xxxxx元,办证费用及税费由原告承担,交房时间为2020年5月1日,如果被告xx公司违反协议的约定,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协议被终止、解除,被告xx公司除需返还原告投资总额外,还需按违约责任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22年5月5日,原告向北海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解除合同,退还房款,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要求贾xx退还定金XXXX元。本案2022年8月26日开庭审计,经增加第三人,努力争取,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对贾xxx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点评
该案中, 贾xx基于老乡情,经手了定金(指标费)的收取导致自己成为了被告。 这也给了广大的中介等人员一个警醒,在帮助他人的时候也要保护好自己,不要随意的通过自己的私人账户收取款项。即使是收取,也要备注好款项性质和及时的将款项转到相应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