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向被告北海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购买被告开发的商铺并一次性付清全款。双方约定被告在2017年5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经综合验收合格、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但被告逾期未交付,并且案涉房产在出售给原告之前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并被法院查封。
律师观点: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至今已逾数年之久,仍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且案涉房屋被法院预查封,被告在房屋被解封之前也无法履行交付义务,被告明显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该案应解除合同,被告向原告归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1、解除原、被告的购房合同;
2、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