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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X与李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林爽爽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2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卢XX,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北京XX律师。
被告:李X,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住万宁市。
原告卢XX与被告李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被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615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琼海市××镇”的餐饮店,但一直没有注册营业执照。被告招来原告在其店里负责厨房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每月劳务报酬为4500元。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开始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于2019年10月11日解除劳务关系。被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协议书,确认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6150元,并承诺于2019年11月18日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清所欠的劳务报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X答辩称,被告于2018年8月登记注册“XXX”餐饮店,是个体工商户,后被告将该店搬迁至原址马路对面并更改店名为“农家羊府”。原告在被告的餐饮店内任厨师,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4500元。被告确实拖欠原告劳务报酬6150元,原告当时答应等被告找到别的厨师后再离职,但被告一出具协议书给原告,原告就离职了,因此造成被告的经济损失,所以被告不同意支付所欠劳务报酬给原告。
原告为证明被告拖欠其劳务报酬6150元的事实,依法提交了双方于2019年10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被告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2日,被告雇佣原告在其经营的餐饮店担任厨师,双方口头约定按月支付工资。原告在被告的餐饮店工作至2019年10月18日,截止当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615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协议书》为凭,并约定于2019年11月18日前付清原告工资,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为此,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劳务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被告雇佣原告在其餐饮店担任厨师工作,因其未按约定足额及时支付工资给原告,双方经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协议书》,确认被告欠原告工资6150元,故双方之间因劳务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欠款给原告,且至今仍未偿还,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付给原告工资615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卢XX工资6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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