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何XX,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南省,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曾XX、林XX,北京XX律师。
被执行人:海口XX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白沙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XXXX1310398U。
法定代表人:陆XX,该司总经理。
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何XX与被执行人海口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在生效的(2019)琼0108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指定期限内海口XX公司未向申请执行人返还100000元押金、100000元入场费,合计200000元,同时偿付利息(另计),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900元(暂计)。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
在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手段及强制执行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关于银行(含XX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不动产、车辆的查询,同时通过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享有登记在位于海口市××里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书号:海口市国用(2010)第007xxx号)]及位于海口市××里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书号:海口市国用(2010)第007xxx号)],本院已对上述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轮候查封,并向本院首封案件(2020)琼0108执1220号承办人发出内部分配函,请求在处置上述土地及地上房屋时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二、本院派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海口市白沙XX所在的社区海口市××区调查了解其经营及财产等情况,但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相关消费,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何XX,申请执行人表示知悉且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