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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四川XX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林爽爽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7日|分类:综合咨询 |2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北京XX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XX。
法定代表人:吴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海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四川XX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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