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万某在江西某管理局担任巡护员,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合同到期前,江西某管理局向万某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告知书》,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就入职时间、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额等事项产生争议,万某就此向南昌市新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律师办案关键
本案中,首先,双方对劳动关系起止时间存在争议,邵律师团队根据万某工资银行流水,并结合书面劳动合同期限、首次工资发放时间等确定实际用工节点,最终仲裁委认定劳动关系自2018年1月起建立。其次,针对月平均工资问题,邵律师团队将每月绩效工资、社保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等全部纳入工资核算范围,最终计算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金额,高于单位主张的金额,为经济补偿计算确定基础。最后,邵律师团队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主动不续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提出诉求。
三、仲裁委判决
2026年3月17日,申请人万某诉江西某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万某与被申请人江西某管理局自2018年1月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江西某管理局向申请人万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1098.64元,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
仲裁委认为,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合同期满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告知书》告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后不再续签,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四、邵律师提醒
1.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以实际用工为准,劳动者应妥善保存好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材料。
2.经济补偿基数为应发工资,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及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并非到手实发工资,核算时不要遗漏计算项目。
3.劳动合同到期并非无责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合同条件、劳动者拒绝续签外,单位主动不续签的,均需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