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5年8月,赵XX与南昌XX教育有限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担任某语言老师,月综合薪资5000元-7000元左右。至2026年1月,南昌XX教育有限公司以赵XX试用期未达到某语言教师岗位的录用标准为由向其出具试用期不与转正的告知书。随后,赵XX因南昌XX教育有限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二、律师办案关键
本案中,南昌XX教育有限公司抗辩称“教育行业有寒暑假特殊性,扣除非教学时段后实际试用期仅两个多月,符合行业特点”。邵律师团队紧扣《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该规定不因行业特性、双方自愿协商而失效。
关于违法解除事实,邵律师团队抓住对方公司关于录用条件的举证漏洞,主张公司未在入职时向赵XX书面公示具体的录用条件标准,不符合解除的前提条件,并且邵律师团队及时提出公司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多为单方制作,缺乏劳动者确认,证明力不足;此外,邵律师团队一并指出公司解除程序存在瑕疵,未就考核不合格问题,对赵XX进行培训或调岗,直接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三、仲裁委判决
2026年4月29日,申请人赵XX诉被申请人南昌XX教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南昌XX教育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赵XX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7576元;
2.被申请人南昌XX教育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赵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273元;
3.被申请人南昌XX教育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赵XX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驳回申请人赵XX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委认为,第一,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为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两个月,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限,南昌XX教育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限向赵XX支付赔偿金;第二,南昌XX教育有限公司以赵XX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明确录用条件具体是什么,其举证的证据也无法有效的证明赵XX不符合录用条件,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四、邵律师提醒
对劳动者提醒:1.试用期期限牢记法定上限;2.入职时务必明确录用条件;3.工资约定务必写入合同;4.解除通知及时保留证据
对用人单位提醒:1.试用期设置必须合法;2.录用条件需量化并公示;3.薪资规则表述应当清晰;4.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