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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胜诉案件:男方不履行离婚协议被法院调解支付60万元补偿款!

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9日 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与邓原系夫妻,二人于2021年4月办理离婚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邓分两期支付财产补偿款共计60万元,第一期30万元于2025年2月1日前付清,第二期30万元于2026年2月1日前付清。然而,付款期限届满后,邓始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不履行,双方同时就房产未过户问题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无果后,胡某诉至法院,主张两笔补偿款本金、逾期利息及房产未过户损失。

二、律师办案关键

接受委托后,邵律师团队固定离婚登记材料、离婚协议书等核心证据,明确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事实;梳理当事人胡某的诉求明细,逐项核对时间节点、核算利息标准等,确保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合理有据;同时,邵律师团队在坚持60万元本金及合法利息的底线上,主动沟通调解方案,促成双方就房产过户争议自行和解,避免后续衍生诉讼问题;最后,邵律师团队通过法院进行调解工作,以法院调解文书的形式确认当事人胡某的全部债权,确保在邓某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幅降低胡某后续的维权成本。

三、法院判决

2026年4月17日,原告胡某诉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截止于2026年4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补偿款60万元,被告同意在未给付60万元补偿款之前,按月利息1%计息即月利息6000元,每月月底前给付(利息自2026年4月给付);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被告承担。

四、邵律师提醒

1.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自离婚登记完成时生效,逾期支付补偿款、不配合房产过户均属违约,守约方有权起诉追责。

2.签署离婚协议时,务必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具体金额及违约责任,既约束对方履行,也为后续维权提供明确的依据。

3.离婚协议不具备直接强制执行力,对方拒不履行时,需先起诉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再申请执行,建议尽早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或对方转移财产。

4.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调解可快速稳固债权,缩短维权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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