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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随意辞退期

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5年2月24日,xx入职广东XX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担任增值业务主管,双方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月薪标准为底薪10000元+伙食补贴500元+交通补贴500元+电脑补贴100元,合计11100元。2025年5月9日,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将其辞退。xx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辞退,委托邵律师团队提起劳动仲裁

二、律师办案关键

本案中,邵律师团队以“试用期辞退是否合法”为关键点,抓住公司制度未公示、考核未完成、证据无签收三大问题准确适用法律依据紧扣“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使公司自证属于合法解除;对当事人诉求合理取舍尊重仲裁裁决,抓住赔偿金核心诉求并成功拿下赔偿

三、仲裁委裁决

仲裁委认为,试用期辞退,举证责任在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必须举证证明有明确、合法、公示的录用条件与考核制度;已向劳动者告知上述制度;有客观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本案中,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针对xx辞退原因,所提供的面谈表、考核管理办法等证据,不能证明xx已确认签收或知晓,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关于xx六个月考核期未满,无法确定其考核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0,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规章制度已通过民主程序并向xx公示。综上,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应向xx支付赔偿金。

2025年9月12日,南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裁决:公司于裁决生效十日内,向李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100元。

四、邵律师提醒

1、劳动者维权需注意:试用期被辞退,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理由证据,不要口头离职;及时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辞退通知等证据;遭遇违法辞退,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2、用人单位合规注意试用期不是“随意辞退期”,录用条件、考核制度必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向员工公示;辞退前完成客观考核,保留书面证据,避免举证不能承担赔偿责任;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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