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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无防滑致人受伤,索赔调解达七万

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5年2月17日,原告朱xx在景德镇浮梁县xx酒店入住时,因客房卫生间无防滑垫、无“小心地滑”警示标识,洗澡时不慎摔倒,造成右尺骨鹰嘴骨折。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需后续手术取出内固定。原告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13万余元,与酒店协商赔偿无果,遂委托邵律师团队向浮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办案关键

1.精准适用法律依据,锁定对方全责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对入住旅客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卫生间未做防滑防护、无警示标志,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2.提交完整证据,推翻对方抗辩

邵律师提交事发当日现场视频,直接证明卫生间无防滑措施、无警示标识;否定了酒店时隔数月拍摄的无关视频。

3.高效调解结案,实现利益最大化

结合案件事实与伤残等级,邵律师制定合理调解方案,促成双方快速达成一致,避免冗长诉讼,帮助当事人尽快拿到赔偿款。

三、法院判决

2026年2月4日,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及双方代理律师随同承办法官前往景德镇浮梁县xx酒店实地考察事发现场,结合案件事实以及现场还原情况,对双方一并进行调解工作。

2026年2月28日,经过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审理,双方达成如下调解:

1、被告于2026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朱xx一次性赔付70000元

2、原告朱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就此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邵律师提醒

1.进入公共场所受伤,第一时间拍摄现场视频、保留就医记录、报警固定事实;

2.及时做伤残鉴定,固定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证据;

3.保险理赔不影响向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商家索赔,切勿被商家以此为由减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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