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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代办造假致资质暂扣!法院判合同无效,一人股东连带还款14万+

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5年4月17日,江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申办电力、消防设施、建筑机电安装二级资质,与南昌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约定代办总费用63万元。江西xx公司依约累计支付283600元,南昌xx公司却提供业绩造假的技术负责人用于资质申报,导致江西xx公司已获批的电力工程二级资质于2025年8月被住建部门暂扣,合同目的彻底落空。经查,南昌xx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xx系唯一股东。

二、律师办案关键

1.定性合同无效,直击案件本质

案涉代办并非合法资质辅导,而是通过人员挂靠、短期社保、业绩造假规避住建部门资质审批实质要求,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第153条应属无效合同。

2.抓住一人公司规则,锁定股东连带责任

依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股东需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律师团队提交工商信息固定本案股东独资事实,xx无法举证,必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江西xx公司委托被告南昌xx公司代为申报企业资质,原告公司申报的资质等级因其自身不具有相应的人员资质,由被告南昌xx公司为其提供申报所缺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由原告为上述人员办理短期社保,实质是通过专业技术人员挂靠等方式为不符合取得相应资质条件的江西xx公司申报建设工程施工相关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案涉合同应属无效。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资质的申报办理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等因素,法院依法酌情确定由被告南昌xx公司向原告江西xx公司返还款项141800元(283600元×50%)。另外,法律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龚xx系被告南昌xx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6年1月16日,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作如下判决:

1.南昌xx公司江西xx公司返还款项141800元;

2.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律师提醒

1.建设工程资质需企业自有人员合法合规申报;业绩造假、人员挂靠、短期社保冲量均属违法,不仅合同无效,已拿资质还会被撤销、暂扣等。

2.一人公司股东务必做到公私账户分离,一旦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股东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全额担责,风险极高。

3.合同签订必查对方工商信息、履约资质、信用记录;明确约定合规承诺、退款条件、违约责任;杜绝违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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