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合同审查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雇员遭遇犯罪侵害,雇主是否要承担责任

发布者:王佳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5日|分类:人身损害 |46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被害人Y是某音乐学院的大四学生,课外勤工俭学时,在某音乐工作室做钢琴教师,雇主是J2014312日,被害人Y在音乐工作室工作时受到侵害致死,加害人于某某被判处死刑并已经被强制执行。案发当日,Y原本不在案发现场,是收到雇主J的电话指派才去的工作室,已致遭受侵害。20161Y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J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费用758042.5元。201611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Y父母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1710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案件难点:

1JY之间没有书面雇佣合同,报酬的给付也都是通过现金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让法官产生内心确信YJ之间是雇佣法律关系而不是雇主J在公安机关陈述的双方是合伙关系。

2、历次庭审,本案的雇主J均未出庭,都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判决书。而诉讼中面对被告不到庭,无法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时,法官害怕案件成为错案,往往是慎之又慎,不排除一部分法官会无限制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

3Y死亡系于某某的犯罪行为所致,如果让法官确信让雇主J承担雇主责任是公平合理的也是本案的难点之一。

办案经过:

委托人在开庭前两天才孤注一掷地决定从北京聘请律师去三亚开庭,王佳律师临危受命后加班加点梳理全案材料,并指导当事人补充证据。在充分阅卷后,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首先,要证明YJ之间成立事实雇佣关系,并补充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及阐明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否则将予以认定;其次,要讲清Y的死亡与从事J指派的工作(履行职务)具有因果关系。因为Y与于某某不认识、无积怨、案发当日是休息日,Y本身在学校图书馆看书,不在案发现场。是接到J的电话指派才前往工作室工作的。也就是说悲剧本不会发生在Y身上,是因为J临时增派了工作才导致悲剧的发生。再次,要说明J才是于某某选定的犯罪对象。于公J应该承担雇主责任,于私Y代替了她遭受不法侵害。为什么说于某某已经J选为犯罪对象呢?是因为于某某对实施犯罪是有预谋的,并且对犯罪对象是有选择。他在短短几天内接连实施严重暴力犯罪,选择的犯罪地点都是其熟悉的培训机构,认识的人。说他有预谋,是因为其编造见面理由,放弃使用自己的手机而是用公共电话打给J,并随身携带了替换衣物及凶器。于某某曾在J的工作室工作过,不排除双方之间有积怨,J才会被选做犯罪对象。最后,J作为雇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JY置于危险境地并且J未给Y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工作环境,于某某才敢再光天化日之下肆无忌惮的行凶,被害人Y在发生危险大声呼救及生命垂危时也无人及时救助。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J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判决J承担雇主责任,赔偿310306.5元,现已执行完毕。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